南明区检察院提起贵州首例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日前,从南明区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就姚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案系我省首例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7年4月5日,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贵钢花鸟市场姚某经营的“xx草堂”的店面进行检查,发现“xx草堂”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其货架上摆放着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药品“阿胶”40盒(国药准字:z37021368,产品批号:1508027);河北南皮中翔合成冰片厂制造的冰片1kg(批准文号:冀卫药准字(1989)3578),云南林缘香料有限公司出品的冰片1k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3021727)和湖南省湘潭市滴水文化工厂出品的水飞硃砂100克(批准文号:湘卫药准字(90)32-273)。经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属“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查获的“阿胶”系姚某以90元/盒的价格在花果园徐某某(因犯销售假药罪已判刑)处进购,冰片、水飞硃砂系姚某在广西省玉林市某药材市场进购。2016年至2017年4月期间,姚某在其经营的“xx草堂”以100元/盒的价格向张某某销售“阿胶”5盒、向“xx野生中草药”的经营者何某某销售“阿胶”4盒,何某某(因犯销售假药罪已判刑)已售出3盒。
  南明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姚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中,发现姚某的违法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遂向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协会复函表示为便于及时结案,提高维权效率,建议由该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姚某作为直接向消费者提供药品的经营者、销售者,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向不特定的公众销售假药,置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于不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人身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为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警示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守法经营,维护众多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南明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经报省检察院同意后,依法对该案向南明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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