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长治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商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四)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
(六)拟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事项;
(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决定,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四条 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听证、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相关业务科室、法律顾问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等方面服务。
第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 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决策承办部门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九条 根据实际需要,决策承办部门选聘3名以上在决策事项所涉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要决策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 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十二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经局办公室审核,局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提交审议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提交局务会议重大决策议题,由局长确定。
第十四条 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送以下资料(视实际情况需要选取):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评估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资料;
(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七)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局务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二)决策承办部门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 的询问;
(三)局办公室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作出说明;
(四)决策事项的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五)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六)局长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六条 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七条 局长一般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 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的决定。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执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执行单位对决策实施效果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并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对决策的内容和执行情况等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等建议提交局领导。在出现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组织决策后评估,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提交局长或分管领导。
第二十四条 根据决策后评估报告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议决定程序,可以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局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 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或修正的,可以向局机关或者执行部门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本局作出停止执行、 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 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执行部门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治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 的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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