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郑晓燕) 一部车、一枚国徽、三五张桌椅、几块法官和原被告的身份牌,便是生态流动法庭的全部家当……近日,古田县法院生态流动法庭深入当地鹤塘镇文车岭某自然村,审结一起失火罪案。一名76岁高龄且行动不便的老人余某某,经该院生态流动法庭审理,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据了解,2014年2月1日,余某某在古田县鹤塘镇文车岭某自然村“柒定”山场下方农田开荒种植马铃薯时,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农田杂草,导致“柒定”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柒定”山场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52.2亩,其中受害林地面积102.2亩,非林地面积52亩。
今年6月1日,余某某被传唤到古田县公安局鹤塘森林派出所接受调查。同年,9月3日,该县检察院依法向古田县法院提起公诉。
考虑到余某某已76岁高龄,行动不便,加之其长期在福州看病治疗,古田县法院生态流动法庭决定到余某某所在的自然村公开开庭审理,宣判该案。
古田县法院审理认为,余某某违反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擅自在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山场过火有林面积102.2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鉴于余某某已75周岁,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对余某某依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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