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汤炜玮、通讯员张静、王田甜)3月26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在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田某,刚才宣读的起诉书确认你自愿认罪认罚是否属实?”“你是否于2017年10月23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你是否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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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以往一审重大刑事案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就以上问题向被告人依次发问。
由于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对检察机关的指控、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庭审过程大大简化。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2年,田某表示认同,法庭审查评议后予以确认。审判长当庭宣判:田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庭审用时40分钟。
据承办法官介绍,该案中,田某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克以上,基准刑本为15年,由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法庭当庭采纳,予以从宽处罚。
2016年11月,武汉被确定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国试点城市。截至2018年2月底,该市各基层法院共审结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8723件,占同期审结全部刑事案件56.8%,适用速裁程序审理7357件。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秦慕萍说,在武汉,基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已成常态。此次进一步延伸至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重大刑事案件,将试点工作继续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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