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茂名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茂名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6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市各级政府及市各级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他部门在检查工作中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模式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一)总体要求。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双随机”抽查分为定向“双随机”抽查、不定向“双随机”抽查和联合“双随机”抽查。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执法检查事项,包括市场监管检查事项和其他执法检查事项,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原则上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进一步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减轻企业负担,减少权力寻租,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营造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实现市场监管检查和执法检查事项随机抽查全覆盖,跨部门联合抽查取得初步成效。
  2018年底前,各级政府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次数要达到该年度总抽查次数的10%以上,实现联合抽查常态化。
  2019年底前,依托省市场监管平台和大数据分析系统,配合建立全省联动的监管风险预警机制。
  2020年底前,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重点的日常监管制度,构建形成较为科学、成熟的市场监管制度体系。
  (三)基本原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必须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以及按照“谁属地管辖,谁负责检查;谁检查,谁录入”原则并结合工作实际,坚持属地管辖为主。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市各级政府及市各级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涉及不属于实施抽查部门权限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抽查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市场监管部门支付相关费用。
  各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省工商局提供的平台完成本部门的随机抽查或开展联合抽查。市场监管部门已有本部门独立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的,不强制要求使用其他平台。市工商局要根据省工商局的统一部署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平台的建设、应用、推广工作以及指导协调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配合做好部门数据的对接统筹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凡具有对市场主体执法检查职责的各级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随机抽查;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主体、对象、依据、内容、方式、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等,并在本部门信息公开平台和各级政府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市场主体设立、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按照“谁建立、谁管理”的原则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市场监管部门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检查对象,列明其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类型、住所、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等信息(各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职责和被监管主体特点确定名录库的具体项目)。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分别做好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纳入人员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列明其执法证号码、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执法种类、岗位职务等信息,对于执法检查人员较少的区域,可探索实施跨区域联合抽查。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定期向上级对口部门备案。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相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为随机抽查工作提供辅助和支撑。
  (三)制定随机抽查具体方案和工作细则。市各级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或统一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明确随机抽查工作标准,形成具体操作规程。
  1.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区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避免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存在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高的区域和行业,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低的区域和行业,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2.抽查操作流程。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摇号、机选、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实现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之间的随机匹配。建立检查人员递补抽取机制,对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依法回避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按程序递补人员。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名单的抽取和检查过程,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或社会第三方等进行现场监督,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责任可追溯。强化信息化支撑,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和部门可在本级、本系统统筹开发建设随机抽查系统或平台,实现“一单、两库、一细则”等有关信息互联互通,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3.检查工作规范。对随机抽查事项逐项或统一制定检查表格,明确执法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处理意见等,实行一张表格管检查,提高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检查应依法进行,可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
  1.规范结果处理。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自觉性;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强化结果公开。通过“信用茂名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新媒体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南方号等)、信息公示平台、报刊、广播电视、服务大厅(窗口)、公开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达到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的效果。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要依法合理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
  3.注重结果分析。探索建立综合分析和研判制度,重视抽查结果的收集汇总和统计整理,通过数据监测、挖掘和比对分析,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五)做好与其他监管制度衔接。
  1.做好与信用监管衔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作用,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加大“信用茂名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2.做好与常规监管方式衔接。将随机抽查与专项检查、风险监测、属地化监管等常规监管方式进行有机融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采取普查等检查方式的,也应贯彻“随机抽查”理念,可探索实行检查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的随机。
  3.做好与联合检查衔接。建立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各级政府上下联动的联合检查机制,注重发挥基层单位属地监管的积极作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对涉及同一部门的多项随机抽查事项,原则上均应实行联合抽查;对涉及多级、多部门的,积极探索实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抽查,逐步实现一次性完成检查,提高执法效能,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三、开展联合抽查
  (一)基本原则。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由多个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做到“名单一次性抽取、人员一次性选派、检查一次性完成、结果一次性公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联合抽查行动由各级政府领导,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并制定具体方案实施联合抽查。抽查后,按照“谁检查,谁公示”原则,由各检查单位将本单位的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二)任务目标。2018年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次数要达到该年度总抽查次数10%以上,实现联合抽查常态化。
  (三)联合抽查方式。坚持科学筹划、统筹安排,因地因时因需选择合适的联合抽查方式,可采用综合大联查模式一次性完成被抽查对象涉及的所有事项检查,也可结合实际采取定向的联合检查方式开展专项整治。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探索更多联合抽查方式。
  (四)抽查流程。各级政府应履行联合随机抽查的领导责任,联合抽查行动的牵头部门应当在检查之前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商定检查相关事项。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检查。对抽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违法线索,按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处理。探索联合随机抽查结果记录、联合随机抽查告知和联合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作业指导等工作规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落实职责分工,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不断提高执法监管水平。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有力举措,强化统筹安排,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稳步推进随机抽查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本部门工作指导,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把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各级政府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负有执法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明确责任岗位和人员,积极探索创新,狠抓工作落实,按时完成各项年度量化目标任务。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推进改革工作,加大指导力度,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共性问题要形成成熟、有效的指导原则和解决办法,推动各市场监管部门按时完成改革任务。各级负有执法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要制定“一单、两库、一细则”,确保随机抽查事项实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全覆盖。
  (三)注重宣传培训。市各级政府及市各级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适应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适时组织专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及时总结上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统计分析本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以报表或总结的形式送市工商局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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