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布2017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私家车保养不当导致漏油,经营者拒不退款;购买公交卡后想退押金,公交公司百般推诿;保健品当成药品卖,商家否认虚假宣传……3月15日,辽宁省工商局公布2017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传授保健知识还是卖药?消费者须斟酌谨慎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30日,朝阳市宇女士在某读者生活馆听课,该课程宣传是讲授保健知识,但却推销起“蜂胶胶囊”来。讲课中说“蜂胶胶囊”能治病,主要是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听了这样的说法后,宇女士就购买了8盒,共计人民币9920元。
后宇女士上网核实,发现该“药”系保健品,而保健品销售时宣传“能治病”涉嫌虚假宣传,遂决定退药,但未联系到该经营者。
2017年12月1日,宇女士投诉至朝阳市消费者协会。
【案例点评】
该经营者未能做到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说明产品,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本案中,蜂胶胶囊属于保健食品,却宣称可以治疗心脑血管疾病,违反了法律规定。
案例2
拒退公交卡押金公开调解化纠纷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起,抚顺市消费者协会陆续接到10余位消费者投诉,被诉经营者是抚顺某公司,投诉理由是该经营者以各种非正当理由拒绝退还公交ic卡16元押金。
【案例点评】
本案中出现的磨损、划痕、白边等情况,虽然影响了公交卡的美观,但如果其使用性能没有发生变化,公交公司就无权拒绝退还押金。
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小心使用公交卡,不要折损,不要接触电磁物,要保证公交卡可以正常使用,而对于经营者来讲,在发卡时要和消费者签订合同,约定好双方权利义务,尤其要提醒消费者如何更好使用公交卡,当消费者退卡时,如果公交卡能正常使用,应予退还押金。
案例3
卖鞋涉嫌假宣传违诚信调解退货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2日,消费者于女士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商贸城一楼某鞋店购买了一双女鞋,花费388元。
经营者当时承诺女鞋是皮毛一体的,但于女士回家后发现此款鞋并不是经营者所承诺的皮毛一体,于是找到经营者协商退货,未果。
无奈,消费者找到盘锦市双台子区消协请求帮助。
【案例评析】
依据《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经营者明知鞋不是皮毛一体,但为了销售而故意宣称是,误导了消费者,该行为应属于虚假宣传,应按消费者的要求退货。
案例4
超功率热水器起火过退换期仍应解决
【案情简介】
2013年,消费者车先生在营口市某电器店购买了一台热水器,花费3800元。买后不久,一次使用过程中,热水器起火。
车先生找到了售后人员进行检测,检测之后,售后人员告知车先生,因其家电线不够粗,才会燃烧起火。
售后人员为车先生更换了电线,车先生表示愿意继续使用。
2016年末,车先生回国后使用热水器,不料电源跳闸,电线变软,车先生马上断电并联系了给售后人员。
售后人员到后,表示该热水器电力在6000w,居民用电根本达不到热水器供电功率。
得此情况,车先生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货或者换货,经营者拒绝,表示只负责维修。
2017年2月20日,消费者车先生来到营口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案例评析】
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退货或者换货的时间都不能超出自购买商品之日起十五内,而本案中,购买热水器的时间都超出了退货或者换货的时间,但本案中热水器用电功率超出居民家庭用电功率,消费者不能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由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违背了其应承担的质量担保义务,致使消费者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5
交付定金不给退消协调解有法依
【案件简介】
2017年5月23日,盘锦市赵先生在盘锦市某家俱广场内一家俱店订购了一个总价800元的梳妆台,交付定金500元。
后由于个人原因,赵先生不想再购买该梳妆台,要求退定金,遭拒,遂请求盘锦市兴隆台区消协协调解决。
【案例评析】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消费者赵先生为了订购梳妆台,交付了定金,由于个人原因,不想购买,属于不履行约定债务的行为,应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但是,依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赵先生订购的梳妆台总额是800元,那么经营者可以收取的定金就不能超过800元的百分之二十即160元,而该经营者收取的定金数额是500元,超出了160元的限制。结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消费者不履行约定债务即购买梳妆台的前提下,消费者无权要求返还160元的定金,但对于剩余的340元,所有权属于消费者,经营者无权收取,应当予以退还。
案例6
电视故障好心烦举证倒置助维权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9日,消费者柴女士在铁岭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台65寸液晶电视,由专卖店送货上门并负责安装。2016年12月28日,柴女士看电视时,发现屏幕左下角有一黑块。
次日,柴女士向铁岭某专卖店反映问题,专卖店让其联系售后。
2017年1月1日,柴女士找到售后。第二天,售后派人上门,没有进行技术检测,只是对电视正面拍了照,打开后盖后也拍了照,然后让消费者等待回复。
2017年1月5日,经营者认定该问题系外力挤压造成,属于人为损坏,不在保修范围之内。消费者不认可此说法。
2017年1月11日,向银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协调,商家仍坚持屏幕漏液属于人为造成的说法,调解失败。
无奈,消费者到铁岭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到消费者家中拍了几张照片,直观断定人为外力挤压导致屏幕漏液,但此种判断不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消费者发现电视质量问题是在接受电视机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超出期限,那么,经营者应该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经营者不能出具有效的检测报告书,举证不能,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7
身体不适难再健身拒绝退费理由牵强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6年,营口市消费者王女士在营口某健身会馆办理健身卡,并办理私教课程,先后共交学费40000元。
2017年初,由于身体原因,王女士消费者不能继续参加健身课程,故要求某健身会馆退还卡内剩余的课程费25000元。
王女士向经营者提供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但多次沟通无果,经营者拒绝退钱。
王女士找到营口市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案例评析】
依据《民法总则》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消费者和经营者作为民事主体的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能违背对方的意志从事活动,依据《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也是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消费者身体健康出现问题,难以再继续健身,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强迫消费者继续履行合同,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消费者的解除合同是有条件的,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身体原因可以解除合同,则经营者应该全额退款,如果没有约定,消费者依然可以解除合同,只是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8
手机赠送问题频出三包责任不可免除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消费者张先生在铁岭市开发区某手机专卖店办理交费赠机业务,得到一部电话,但是该手机出现了通话有杂音、无原因黑屏等性能故障三次,维修了三次。
再次出现故障后,张先生找到经营者,要求更换,经营者称是赠品,拒绝更换,只同意维修。
2017年8月25日,消费者张先生来到铁岭市消协投诉。
【案例评析】
依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经营者以有奖、附赠、打折等形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的,不能因为提供奖品、赠品、优惠而免除修理、重作、更换义务以及其他责任”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三条“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手机虽然属于赠品,但不能免除修理、更换以及其他责任。
依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本案中,《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针对移动电话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国家规定,应当适用,依据该规定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的规定,本案中,该手机已经在购机一年时间内维修三次,经营者应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案例9
承诺虚假服务内容经调解退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消费者任先生带孩子去沈阳市某歌厅练歌。在唱歌前,任先生询问服务员是否有儿童歌曲,服务员声称可以用手机点儿童歌曲。
但任先生多次尝试,均未成功。任先生找到服务经理,仍然点不了。
任先生提出退房,服务经理告知其等待一下。但过了一段时间,没有回复,任先生到前台了解情况,却被告知已经消费超过20分钟,房间不能退。
任先生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但沟通无果,只好先交了房费后投诉至沈阳市铁西区消协寻求帮助。
【案例评析】
依据《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做出了可以点儿童歌曲的承诺,就应当履行,但实际不能,这违反《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的行为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费。
案例10
车辆保养受损害商家依法应担责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6日,消费者王先生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某汽车维修点做了汽车二次保养,后发现车辆有油封漏油现象。
为此,消费者王先生到专业4s店进行检测,被告知此现象系由二次保养时加机油造成。
消费者随后找到维修点,要求经营者对此负责,但沟通多次无果。
2017年8月8日,王先生到盘锦市兴隆台区消协投诉。
【案例评析】
依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王先生因为接受某汽车维修点的服务并因其服务不当造成车辆出现油封漏油现象,王先生有权获得赔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诺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对该车进行修理。
沈阳网、沈报融媒记者张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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