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钟点工”成劳动者代名词


    近年来,一些企业打擦边球,聘请“钟点工”干全日制员工的活儿。有的是口头约定为“钟点工”,有的还签下“钟点工”的用工协议或劳务合同。
    聘请“钟点工”干全日制员工的活,“钟点工”与全日制员工工时 相同,工资却低很多,而“钟点工”往往对此还并不知情。有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不懂相关规定,偷换概念将“劳动合同”改成“劳务合同”,而有很多劳动者无法区别“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全日制”“非全日制”这些概念,这给用工单位钻了空子。不少“钟点工”的工作时间远超4小时,甚至从早干到晚,但很多劳动者不懂维权,甚至认为自己就是“钟点工”,而不去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利用劳动合同给劳动者“挖坑”的现象比比皆是。用人单位花样翻新、不择手段,欺骗劳动者,目的就是为了廉价使用劳动力,为了企业利益最大化。不管是干全日制的活,享受“钟点工”的待遇,还是将试用期当成“试工”,这些做法万变不离其宗,都是利用劳动者对与自身劳动权益相关知识的不甚了解,来忽悠劳动者当“杨白劳”。
    对此,一方面需要劳动者多一些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如在与企业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时,要能仔细阅读条款,不能盲目与企业签订各种合同。如果不懂,可以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还要保存好维权证据,避免被企业牵着鼻子走。另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引导用人单位构建完善的用工制度,要对用人单位加强监督,如对于企业聘请“钟点工”干全日制员工的活这一乱象,就要守好4小时工作时限,规范钟点工用工,要能明确对不法企业的处罚措施,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
    要让企业不再把劳动者伪装成“廉价”的“钟点工”,要让“钟点工”不再成为劳动者的代名词,还要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促进劳资双方形成良好雇佣关系,净化劳动用工环境。这需要劳动者、企业、相关部门形成合力,而法治就是能将各方串成“共同战线”的一条主线,也是能督促企业自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利器。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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