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管控预警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管控预警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管控预警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空气质量预警联防联控机制,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提高应急处置响应能力,控制和降低污染峰值,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2018年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十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严格落实《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基础上,按照“控车、降尘、减排、禁烧、治油烟”的工作思路,不断强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市中心城区pm2.5低于46微克每立方米,完成省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预警级别及对应条件
  依据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的不同情况,以pm2.5为主要指标,分蓝色、黄色、红色三种不同级别的预警。具体如下:
  1.蓝色预警(三级预警):pm2.5≥46μg/m3,且经预测,未来三天天气条件仍将不利空气污染扩散。
  2.黄色预警(二级预警):pm2.5≥60μg/m3,且经预测,未来三天天气条件仍将不利空气污染扩散。
  3.红色预警(一级预警):pm2.5≥75μg/m3,且经预测,未来三天天气条件仍将不利空气污染扩散。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预警管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预警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成员为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吉州区人民政府、青原区人民政府、吉安县人民政府、吉水县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规建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路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气象局、市城投公司分管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预警办”)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中心城区空气质量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四、预警应急处置程序
  1.“市预警办”负责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统计数据的审核、空气质量预警信息的评估、发展态势情况的研判,确定预警级别后,将预警级别及相关信息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在手机短信平台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联络人发布预警通知,启动相应区域预警应急处置方案。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在接到预警通知后立即启动空气质量预警应急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将预警通知转发具体实施部门单位,迅速开展相应预警级别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防控工作措施。本方案所定预警级别为工作预警措施,不向社会公开发布。
  3.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工作联络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手机)和预警应急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报“市预警办”备档(联系人:李信,电话:13970465098)。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的1天内及时报改,以便工作组织协调。
  五、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四区两县,包括井冈山经开区、吉州区、青原区、庐陵新区、吉安县、吉水县。其它县(市)可参照实施。
  六、工作措施
  (一)蓝色预警(三级预警)。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半小时内,启动以下工作:
  1.组织开展对城区主要公路、道路洒水1次,对预警空气监测点位2公里范围内重点区域按每4小时1次的频次进行洒水和雾炮降尘,雨天除外。
  2.组织开展对城区的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交通道路等施工工地的现场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控尘工作,渣土运输车辆做好封闭遮盖和清洗措施。
  3.组织开展对城区渣土运输情况进行检查,查处渣土运输车辆撒漏现象,排查制止垃圾乱堆或焚烧行为。
  4.组织开展对城区产生扬尘、粉尘和烟尘的重点排污企业的现场检查,监督其除尘设施正常运行。
  (二)黄色预警(二级预警)。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半小时内,启动以下工作:
  1.组织开展对城区主要公路、道路洒水1次,对预警空气监测点位2公里范围内重点区域按每3小时1次的频次进行洒水和雾炮降尘,雨天除外。
  2.组织开展对城区的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交通道路等施工工地的现场监管,对控尘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施工工地责令停止施工。
  3.组织开展对城区渣土运输情况进行检查,查处渣土运输车辆撒漏现象,未采取封闭遮盖撒漏和未清洗的渣土车辆责令停止运输,查处垃圾乱堆或焚烧行为。
  4.组织开展城区工业企业现场检查,责令重点排污企业停止排放扬尘、粉尘、烟尘等污染物。
  5.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影工作。
  (三)红色预警(一级预警)。接到空气质量预警通知后半小时内,启动以下工作:
  1.组织开展对城区主要公路、道路洒水1次,对预警空气监测点位2公里范围内重点区域按每2小时1次的频次进行洒水,全天候雾炮降尘,雨天除外。
  2.组织开展对预警管控区域的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交通道路设等施工工地的现场督办,停止所有土石方工地、管线开挖工地、土地整治工地、建(构)筑物拆除作业、渣土转运。
  3.组织开展对预警管控区域渣土运输情况进行检查,责令渣土车辆停止运输,查处垃圾乱堆或焚烧行为。
  4.查处城区渣土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5.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采取必要的限产、停产措施。
  6.空气质量国控站点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餐饮企业限制营业。
  7.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影工作。
  七、预警解除
  “市预警办”根据pm2.5指标研判空气质量状况得到控制及改善情况,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发布预警解除通知,结束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八、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本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细化相应的工作措施。要建立相应的预警管控工作小组,指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落实一支工作队伍负责预警管控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全面进行排查摸底,建立本辖区本部门重点管控对象清单,完善沟通联系制度,每个管控对象指定一名专门联系人,确保预警管控启动后能够第一时间传导到位。
  2.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为空气质量预警管控责任主体,接到预警通知后,第一时间负责具体落实空气质量预警管控措施。市直有关部门为行业监管主体,按照行业管理权限,负责对中心城区管理对象进行监督落实,对全市面上进行行业指导。市环保局负责与市气象局会商确定预警机制,负责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加强城区污染源的巡查、通报;市规建局负责督促建筑工地、市政工程管控措施的落实;市城管局负责督促主要道路保洁、渣土车运输、垃圾禁烧等管控措施的落实;市工信委负责督促重点排污工业企业管控措施的落实;市房管局负责督促拆迁工地管控措施的落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锅炉燃效检测;市公路局负责督促中心城区桥梁和周边普通国省道路保洁措施的落实;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人影工作。
  3.强化执法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督查和巡查力度,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短期无法整治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治。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问题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开展大气专项督查,对预警管控措施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约谈,严肃追究责任。
  4.强化监测预警。完善区域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强化空气质量监测评估,密切关注pm2.5平均浓度变化情况,加强目标可达性分析,完善环保与气象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做到监测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和预警发布准备,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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