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擅自从事汽车租赁 多家共享汽车企业涉嫌违法


  -未经允许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将未取得租赁许可的车租给平台用户
-“摩范”、“gofan”、“潮人租车”等企业在厦将面临处罚
(厦门日报记者徐景明通讯员黄媛媛)多家在厦共享汽车企业,未经允许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并将未取得租赁许可的车辆出租给平台用户。日前,市交通执法支队现场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企业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
近一段时间,“共享”模式的时租车在厦门悄然盛行。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内共享汽车运营管理,市交通执法支队在岛内某商业圈地面停车场开展执法。在现场,执法人员看到,“摩范”、“gofan”、“潮人租车”停放点现场停放了多辆分时租赁汽车;经查询,“摩范”尚未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而现场的车辆也均未取得《租赁汽车证》;“gofan”、“潮人租车”部分车辆未取得单车的《租赁汽车证》。
随后,执法人员通知相关公司负责人到场配合调查,并将涉嫌非法租赁的汽车登记保存待进一步调查。
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由于现场查处的部分车辆未取得《租赁汽车证》,将面临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上述违法行为,相关企业也未严格落实身份查验制度,只需相关证件便可将车辆开走,无证者可以轻易借用他人的证件租下共享汽车,使道路运输安全存在极大的隐患。”执法人员介绍。在下一步工作中,交通执法支队将加大对共享汽车的监管力度,对不合规的共享汽车企业严查到底,消除道路安全隐患,有效维护厦门良好的道路运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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