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会计挪用公款930万,其中766万用于打赏女主播”的新闻引发关注。女主播该不该退还打赏的钱款?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打赏主播属于消费行为,钱款是主播的劳动报酬,不应退还,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和律师许浩认为,打赏主播属于赠与行为,并非女主播善意取得,这笔赃款应当予以追缴,不仅主播要退钱,平台也应当退钱。
@律策律师所王成岩:那女主播是善意还是恶意怎么去甄别呢?而且钱上又没标明个人财产还是公款……
@诸暨佬孟钢杰:善意取得前提是要存在对价关系,这里是赠与不存在对价所以不属于善意取得。
@白瓷米:退还有悖交易原则。正当交易中不存在欺骗等违法手段的情况下,应该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那么赃款应由案件当事人即犯罪者承担赔偿。
@君享环球:这钱不退是会产生法律漏洞的,以后两个唱双簧一个用公款打赏一个收钱转赃怎么办?
@怪兽小小小q:不知道如果去赌场或是去国外买奢侈品会不会找店家退钱。
@桂元不是桂圆:不管这个被打赏的人谁,出于道义可以退钱,但是并不能强制,一个成年人连最基本的判断力都没有,活该。难道是主播逼迫这些人去打赏的吗?
@瓦拉克:如果理解成赠与的话,是不是直接就否定了主播的劳动,而把刷礼物单纯的看成一种无偿赠与合同。因此,主播的行为能不能理解成一种劳动,善意取得需要支付合理对价,劳动能否看成合理对价。如果是的话,合理对价怎么确定?
@哩哩rain:肯定不能算消费吧,消费是一种商业行为,主播这种行业有工商注册吗?收入合法缴税吗?如果都没有的话,那就是赠与。
@性感灯罩:这不是主播还不还钱的事情,这是追缴男会计贪污的公款,买服装了要见到服装,买房就要收房,给人了只要对方认了就要退出来,就这。
@零七一十:并非女主播善意获得?主播的礼物收入都是恶意?恶意获取的话,所有主播算是道德上不道德,还是法律上违法纪?
@苍凉回眸2015:打这件事以后,是不是凡卖东西的一定要求买东西的出具“此钱不是赃款”的警方证明文件?否则货款很可能是赃款而被收缴。
(扈宏毅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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