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经信能源罚字〔2018〕3号
单位名称: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诚潮
  地址: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12室037区间
  经本机关查实:你单位在2017年12月26日未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采取完善的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拆迁作业导致房屋倒塌,造成了4根电杆倒塌及周边电力用户停电。
  以上违法行为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委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包括:张积彬(违法人)、翁由旺(电力设施产权人)、张勇(电力设施产权人);
  2.相关佐证资料;
  3.事故现场照片;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五十七条及《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给予你(单位)(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一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时生效,当事人必须在 2018 年 6月 12日前履行完毕。所处罚款,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财政监制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入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若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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