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平昌县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昌府办函〔2018〕36 号),现将2018年第三季度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县城建成区内同州街道办事处13个社区(华严社区、永福社区、政法街社区、新华街社区、唐家碥社区、汉王庙社区、龙王庙社区、信义社区、建设街社区、廖家咀社区、新平街社区、人民街社区、文化街社区)、金宝新区管委会5个社区(金宝社区、小桥街社区、五一社区、竹园社区、黄滩坝社区)、星光工业园管委会1个社区(双星社区)、江口镇人民政府1个社区(望江街社区)、佛头山文化产业园管委会3个社区(龙潭社区、雪花坪社区、佛头社区)、电子商务产业园管委会1个社区(大宁社区)的城镇居民家庭、新就业职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居民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为成年人且属县城建成区城镇居民。
2.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2400元。
3.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房(农房除外)、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入股经商、开办企业。
5.70周岁以上的老人不得单独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三无人员和孤寡老人除外),必须由成年子女作为主申请人共同申请。
6.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新就业职工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不超过35周岁,且在县城建城区内就业。
2.主申请人为县城建成区城镇居民户籍或由县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考试招录的人员。
3.截止申请之日,主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备案的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且城镇职工社保处于在缴存状态。
4.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农房除外)、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5.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入股经商、开办企业。
6.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已与县城建成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并已备案。
2.主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保满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存状态。
3.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房(农房除外)、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入股经商、开办企业。
5.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其他规定
1.房产规定。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的,所转让房产计入自有房产统一进行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应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确认,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房产范围;
2.共同申请人认定。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主要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父母双亡的未婚兄弟姐妹,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3.居住时间规定。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县城建成区共同生活居住超过半年以上。
三、申请及确认程序
县住房保障部门接受申请——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初审及公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上级部门复审及公示——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登记确认。
四、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主申请人填写的《平昌县住房保障申请表》;
2.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期间有效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4.申请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重特大疾病等其他相关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家庭的房产情况(初次申请时,所有申请家庭在申请地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并出具结果,外地户籍除新就业职工以外的申请家庭需到户籍所在地房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并出具结果);
6.收入状况证明(年满18周岁的必须出具,有工作单位或相对稳定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出具,无收入或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填写收入承诺书);
7.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保的依据;
8.入股经商、开办企业情况(初次申请时,所有申请家庭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相关情况并出具结果);
9.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在一起的或离异、丧偶的需提供相关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其中丧偶且已变更户籍登记的除外)。
五、上季度已申请家庭需提供的资料
1.上季度已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若租房合同或协议到期,需提供新签订的经居住地社区盖章确认的租房合同或协议,否则住房租赁补贴只发放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2.上季度仅申请实物配租且还未配租的,可书面申请增加住房租赁补贴,同时保证租房合同或协议在有效期内。
六、申请、审核时间
1.申请时间:7月1—7月2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审核、公示时间:
初审及公示时间:8月1日—8月10日
复审及公示时间:8月11日—8月20日
审核及公示时间:8月21日—8月31日
七、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1.公租房实物配租:有可配租房源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择期进行配租,无房源配租时所有申请家庭自动成为轮候家庭,轮候期间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待有可配租房源时按申请受理的先后顺序进行配租。
2.住房租赁补贴:经“三审三公示”登记确认后,9月底前直发到户。
为确保申请家庭登记准确,欢迎广大居民对上述公告事项相互转告,并对公示对象的真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举报电话:县监察委员会6612388 住保办6333586 同州街道办事处6915999 江口镇人民政府6222461 金宝新区管委会6228432 星光工业园管委会6239988 佛头山文化产业园管委会6235818 电子商务产业园管委会6817278
特此公告
平昌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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