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日,吉林高速公安松原分局成功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件,违法行为人刘某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本起案件的办理,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吉林高速公安松原分局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精神。
2018年8月2日16时,松原分局民警在松原东收费站口执勤时,发现一无牌黑色小型汽车,民警立即对该车进行拦截,在民警查验证件时,该车男性驾驶人声称驾驶证、行车证都没带:民警询间其车辆号牌时,该男子慌称“车牌子被人掰掉了”,并提出让民警“照顾照顾”,民警通过其陈述的身份证号码核实其驾驶证信息,告知其驾驶证已经被记14分,本次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将被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得知将受到严厉处罚,男子登车准备驾车离去,无奈发现车钥匙不在车内,没有逃脱。
民警见状立即对其警告,要求其配合工作,但该男子情绪激动,不听警告,并推搡民警,民警果断请求支援,同时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回松原分局。
在松原分局,案件中队立即展开调查,经核实,违法行为入刘某某,29岁,系松原市扶余县兰级多人,2008年8月因抢劫被宁江区法院判处缓刑,2009年因聚众斗殴被宁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徙刑6年3个月。 经检查,刘某驾驶证、行车车辆号牌(吉j4w872)全部在当事车辆内被民警找到,经批评教育、解读法律、公布执法记录仪视频等相关证据,违法行为人冷静下来后,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分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刘某某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记满12分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罚款200元,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治安管理众罚法》第五十条,依法给予刘某某行政拘十日处罚。
王琦奇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周东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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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公安松原分局办理一起阻得执行职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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