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全面实行水库人放天养保护水库水质工作方案和畜禽养殖污染巡查“回头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环保部约谈反馈意见对我市环保督察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贯彻落实环保部公开约谈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景办发〔2017〕14号)精神,确保我市保护水库水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整改取得成效,市政府决定将今年8-9月份定为“回头看”巡查整改月,对全市保护水库水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回头看”巡查整治。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景德镇市全面实行水库人放天养保护水库水质工作方案》、《畜禽养殖污染巡查“回头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上下联动,将我市保护水库水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以实际行动落实中央环保督查整改工作。
2018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全面实行水库人放天养保护
水库水质工作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94号)精神和2018年省、市河长制工作要点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水库退养专项整治,实行人放天养,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全市拥有各类水库459座、山塘3500余座,总库容约7.5亿立方米,大约占全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的14%。水库水环境的好坏,影响着全市生态环境特别是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规范水库养殖是保护水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需要。多年来,各地开展水库(含山塘)对外承包养殖、水中养鱼、水面养鸭、库区周边养猪等水库立体开发,为推动当地农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水库养殖承包人为追逐利润最大化,大量使用饲料甚至化肥、粪便,养殖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库,导致大量水库水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由于农村自来水工程饮用水源大多也来自水库(山塘),因此也直接影响了群众饮水安全。
规范水库养殖是确保水库防汛安全的需要。水库对外承包养殖后,部分养殖户为增加水面养殖产量,不按水库度汛方案规定的限制水位蓄水,尤其是在汛期,人为抬高水库蓄水位,有的甚至在溢洪道上设置阻水建筑物,严重影响水库安全度汛,直接危及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
(一)2018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收回对外承包的所有水库(459座)及重要山塘(库容在5万立方米(二)2019年9月底前,所有水库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所有重要山塘水质不低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要求。
三、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以各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组建专门领导机构,按照目标任务要求,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产权归属原则。按照“水库产权与规范水库养殖行为相统一”原则,水库(含重要山塘)产权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水库产权不明晰的,由当地政府负责。
  ——依法行政原则。水务、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渔业条例》、《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指导,做到依法行政。
  ——维护稳定原则。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既要做到依法行政、监管到位,又要精心操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主要步骤
(一)开展调查摸底(8月15日—8月20日)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水务、农业和环保等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水库(含重要山塘)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水库水面及库区周边养殖项目,畜禽粪便、化肥、饲料等投放,水库周边养殖污水排放,养殖承包年限、到期年限、承包费用等情况;现状情况下饮用水源与非饮用水源水库具体分布情况,水库下游用水情况;水库库区周边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分布情况;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水库逐座进行水质取样、检测,确认水库水质等级。根据调查情况,对本区域饮用水源与非饮用水源水库,水库库区周边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在调查及规划的基础上,由水务部门会同农业、环保等部门组织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二)组织全面整治(8月20日—9月20日)
1.限期收回租赁权,推行人放天养。对在生态红线范围内、饮用水源和没有环境影响评价的水库(重要山塘),按照“谁发包、谁收回、谁管理”的原则,在8月底前必须依法依规收回承包租赁权。重新核发《水库山塘养殖证》,全面实行人放天养,确保生态化养殖,引导产业转型升级。
2.禁止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养殖;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有项目责令拆除。库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采取工程、设备等措施,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粪便、污水。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向水体等环境排放。
3.积极鼓励和支持通过采取粪肥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解决养殖粪便污染问题。
4.取缔围栏、围网和围箱养殖,拆除在水库(重要山塘)溢洪道设置的拦鱼栅等阻水设施。
  (三)建立水质档案(9月10日—9月20日责任管理单位对所有水库(重要山塘)建立水库水质档案,并每季度进行水质检测,并及时上报县(市、区)政府或其专门指挥机构,县(市、区)政府或其专门领导机构及时在媒体上通报。
(四)总结考评验收(9月20日—9月30日)
各县(市、区)自行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自评报告。市督导检查组抽查一定比例的水库山塘,并组织对各县(市、区)考评。召开总结大会,通报专项整治行动及考评成果。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水库(重要山塘)主管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水库(重要山塘)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强化督导检查。市纪委(市监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等抽调人员,组成市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市、区)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工作情况适时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县(市、区)政府反馈,提出整改意见。
(三)加强资金支持。各县(市、区)要积极整合相关资金,采取多种形式筹措资金,支持规范水库养殖保护水库水质的组织实施工作。县级财政要保障水库管理员工资等相关工作经费,对原以承包费用进行测算采取差额拨款的水管单位,按照水管体制改革要求,将公益性水管单位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实行人放天养的水库山塘纳入放流区域范围,积极开展人工增殖放流。
(四)建立奖惩机制。将各县(市、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水务、农业、环保等项目及资金安排挂钩。对政府重视、措施有力、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并在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工作不力、不能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减少甚至取消项目及资金安排,并启动问责。
  (五)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水库安全管理人员一线作用,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污染水库水环境行为。设立群众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社会各界踊跃举报向水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倾倒污染物和废弃物等进行养殖等现象。对举报事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究。对水质达标的水库(重要山塘)设立公示牌,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水库水环境再次污染,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畜禽养殖污染巡查“回头看”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环境保护与畜牧业生产协调发展为核心,强化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一)2018年9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含养殖合作社及养殖专业户)关停搬迁工作。
(二)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限养区、可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的改造提升工作,限养区、可养区内9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三区”划定工作。各县(市、区)要依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完善“三区划定”方案,对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进行关闭或搬迁;限养区内严格限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同时要科学合理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优化可养区内畜牧业生产布局,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引导畜禽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完善后的方案及相关的规划在8月中旬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重点整治
围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重点区域、重点养殖种类、重点对象及重点内容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打击乱排乱建等违法行为。
1.重点区域。畜禽养殖主产县、畜禽养殖密集区和水源保护地等禁养区。
2.重点养殖种类。以产污最严重的生猪产业为重点,兼顾其它种类畜禽的规模养殖场。
3.重点对象。位于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位于禁养区外未经审批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禁养区外经审批但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影响恶劣遭群众投诉的畜禽养殖场。
4.重点内容。加大粪污治理力度,对位于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关闭或搬迁;对位于禁养区外,但未按要求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养殖粪污未经处理直接对外排放的畜禽养殖场、粪污经处理但未达标排放以及建有粪污处理设施设备但未正常运转的畜禽养殖场,全面开展改造升级。
(三)工作步骤
1.全面摸排,制定方案阶段(8月20日前)。全面排查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情况,彻底摸清污染严重的养殖场(指无畜禽废弃物收集、储存、发酵等综合利用设施,或粪便露天堆放于未硬化土地,或污水排入渗坑或场外,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养殖户)位置、饲养种类、存栏量等信息,建立关闭搬迁清单。在开展全面摸排基础上,各县(市、区)按照“四个明确”(明确工作目标、明确关闭搬迁期限、明确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人)标准,制定详细关闭搬迁方案。
2.明确标准,全面整改阶段(8月20日至9月20日)。(1)凡列入关闭搬迁名单的畜禽养殖场,全部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饲料和废弃物、清除设备和栏圈、清除畜禽)标准予以关闭或搬迁。确保8月底前全部完成关闭搬迁任务。各县(市、区)要对照有关标准和时限,倒排工期,做到核实一家,关闭搬迁一家,验收一家,清零一家,并按规定建档备查。关闭搬迁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和再“回头看”,严防禁养区“反弹”和“复养”现象。(2)限养区、可养区实施整改提升,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设施建设。督促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改变水冲粪、水泡粪等湿法清粪工艺,推行干法清粪工艺,按照“三防”(即防雨、防渗、防溢流)要求,配套建设“两分离”(即雨污分流和干湿分离)“三配套”(即建设与养殖规模匹配的储粪场、污水储存池、沼气池)设施。对未建设上述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限期建设,对设施简陋不达标的实施限期整改提升,切实做到粪污无害化处理;同时推行生态养殖模式,按照以地定养、以养肥地、种养对接的原则,督促养殖场(小区)对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后,通过签订粪污产用合同、合作社联动运作等方式,就近应用于蔬菜、果树、林木、大田作物等生产,做到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农牧良性循环和种养平衡。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依规予以关停。
3.总结验收。2018年9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合作社及养殖专业户关停搬迁工作的验收;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限养区、可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的改造提升工作的验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三、强化常态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养殖场(小、区)法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法律责任。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形成常态化管理的机制。农业部门要牵头抓总协调相关部门,一是要加强规范新、改、扩建养殖场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三区划定”工作,规范新、改、扩建养殖场审核备案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要合理规划,引导标准化养殖,不符合的一律限批,违者一律强制拆除。二是要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限养区、可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改造升级完成后,各县(市、区)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管,确保设施与养殖场生产规模相适应且运行正常,确保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防止出现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闲置不用、粪污偷排直排的情况出现。三是要加强对禁养区关闭但未拆除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对禁养区内已关闭的养殖场原则上要坚决拆除,但因故未拆除的畜禽养殖场要加强日常监督,防止出现关闭后复养的情况。对违规养殖场,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进行严厉查处,建立畜禽养殖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督查问责。市级将从农业、监委及环保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整改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督查。对政府重视实施有力、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要在全市通报表扬,反之将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直至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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