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39号)精神,着力实施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引导和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资源配置和制度创新,不断做优做大做强,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极和驱动力,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全省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有关要求,力争到2020年,井冈山经开区、吉安高新区(含吉安县)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2家以上、“新三板”挂牌企业7家以上;其他县(市、区)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1家以上、“新三板”挂牌企业3家以上。全市省级开发区实现上市企业、“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全覆盖。
二、上市挂牌奖励扶持政策
(一)境内外上市奖励政策。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每新增一家市内上市公司,市财政给予企业注册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300万元奖励;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借壳)重组上市并完成注册地回迁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迁入地县(市、区)人民政府300万元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成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或完成注册地回迁的上市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境外资本市场每新增一家市内上市公司,市财政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企业注册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最高奖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实际融资额的4%奖励给上市公司,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二)场外市场挂牌奖励政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每新增一家市内挂牌公司,市财政给予企业注册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50万元奖励。对完成注册地回迁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市财政给予企业迁入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50万元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或完成注册地回迁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13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三)财税扶持政策。对企业上市三年申报期和“新三板”挂牌两年申报期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收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受理通知书(函)后,受益财政按50%予以奖励。企业多次申报上市挂牌的,之前已奖励的申报年度不再重复奖励。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依法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在中国证监会排队待审的拟上市企业申请贷款,受益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最高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后上缴地方税收增幅超过同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增幅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50%,第三年按30%,第四年起不再奖励。
(四)金融扶持政策。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拟上市和“新三板”拟挂牌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财园信贷通、惠农信贷通等政策性优惠贷款,优先向拟上市挂牌企业投放;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可保额度内,优先向拟上市挂牌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市、县两级倒贷基金在可转贷额度内,优先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提供转贷支持。
(五)项目扶持政策。对拟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从与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挂牌的,至上市挂牌日止),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财政每年安排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优先支持已进入省证监局辅导的拟上市企业和已与中介机构签订保荐协议并完成股改的“新三板”拟挂牌企业。
(六)中介机构上市辅导奖励政策。对辅导企业成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中介机构团队,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辅导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中介机构团队,受益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七)私募投资奖励政策。支持和鼓励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我市拟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企业,参与股份制改造。受益财政对新设立或新迁入且实际募集资金不少于1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其首期实际到资额0.5%的比例给予开办奖励,最高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受益财政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的,按实际融到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目标考核。市政府每年向井冈山经开区、吉安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下达企业上市挂牌工作任务,并将完成情况列入到县(市、区)科学发展综合考评和金融工作考评中进行考核。
(二)设立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企业上市挂牌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后备企业、引进拟上市挂牌总部企业、开展资本市场培育以及奖励等方面的工作,以支持更多企业登陆资本市场。
(三)优化政务环境。对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所涉及的房产土地、安评、环评以及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等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加快办理,努力为企业上市挂牌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四)做好培训宣传。进一步深化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的合作,建立企业上市挂牌辅导合作机制,通过举办领导干部讲坛、资本市场知识培训、组建企业上市挂牌专家服务团队、点对点开展上市挂牌帮扶等方式,帮助企业提升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
附则为衔接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39号)精神,本政策措施从2018年4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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