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女子阳幡借款150万元给蓬溪男子罗举,罗举一直未能偿还债务,后来阳幡与罗举、罗举的岳父庞鼎签订了《借款人合同变更协议》, 将150万元的债务转给庞鼎,罗举又出具证明, 已将他在某理财公司的200万元股金转让给了庞鼎。但后来庞鼎并未向阳幡还款,阳幡发现罗举的股权并没有转给庞鼎,遂将罗举夫妇告上法院。昨(27)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虽然罗举夫妇和庞鼎都称债务转让有效,但法院却解除了《借款人合同变更协议》,判决由罗举夫妇偿还阳幡的欠款。
借款150万元还不上 动心思将债务转给岳父
遂宁市蓬溪县中年男子罗举,在四川某理财公司享有200万元股权。2014年1月23日,罗举因生意需要,与南充90后女孩阳幡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罗举因购买建材,向阳幡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从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7月23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5%,罗举以在四川某理财公司认购的200万元股金作质押保证。在合同签订当天,阳幡便向罗举妻子庞华的银行账户转入100万元,2014年1月28日又转入50万元。2014年5月26日和2014年5月29日, 庞华分别归还了阳幡借款25万元和20万元。2014日6月10日,阳幡又向庞华银行账户转入45万元。因为罗举和庞华无法在约定的期限还清欠款,2014年7月23日, 夫妇俩与阳幡又签订了《民间借贷展期协议书》,将还款期限延长半年。
2014年9月28日, 阳幡与罗举及罗举的岳父庞鼎签订了《借款人合同变更协议书》,协议载明“鉴于原借款人罗举于2014年9月28日在四川某理财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罗举将股权200万元转让给庞鼎, 现任股东庞鼎自愿将罗举原向阳幡借款150万元转为庞鼎负责偿还本金及利息,并将200万元股金作抵押,罗举与阳幡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展期合同全部由庞鼎履行, 罗举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罗举和四川某理财公司在这份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当天,几位当事人又出具了《股权变更责任证明书》,证明“从2014年9月28日起, 罗举转让给庞鼎的200万元股权真实有效。 罗举以前在四川某理财公司的债权债务全由股东庞鼎承担。”
200万元股金并未转让 收款难债主提起诉讼
事后,庞鼎并未向阳幡偿还其女婿的债务。阳幡打听到,原来在2014年9月,罗举想在银行贷款,因担心自己是理财公司的股东,在银行贷款难以审批通过,便要求四川某理财公司配合他贷款需要,出具了将罗举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转给庞鼎的书面证明材料,但事实上罗举在这家理财公司的股权从未转让给庞鼎。于是,阳幡找到罗举要求他还款,但罗举称债务已转让,与其无关。于是,阳幡于2017年8月将罗举及其妻子庞华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阳幡指出:2014年1月23日, 她与罗举签订了 《民间借贷合同》,她借给罗举150万元,是打在罗举妻子庞华的银行账户上的。 后来她多次向罗举催还借款,但其拒绝偿还,因罗举与庞华系夫妻, 且借款打进了庞华的银行账户, 因此借款实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2014年9月28日,原告与罗举、庞鼎签订了《借款人合同变更协议书》,双方约定在庞鼎成为四川某理财公司股东后,债务转让协议才生效,但事实上罗举在该公司的股权从未转让给庞鼎,因此,为保障原告债权,恳请法院依法解除《借款人合同变更协议书》, 判决由罗举、庞华偿还原告欠款本息。
被告罗举和庞华却分辩称,根据转让协议约定, 罗举已经将债务转让给了庞鼎, 转让协议并没有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且四川某理财公司股东会议形成了决议, 故罗举和庞华不应是本案的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庞鼎到庭参加了诉讼,他也称被告罗举已经将债务转让给了他,表示愿意对原告阳幡履行债务,赞同罗举的辩解意见。
解除借款人变更协议 借款人夫妇偿还债务
审完本案后, 顺庆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阳幡给被告罗举出借借款150万元,是对他在四川某理财公司享有200万元股权的信赖,当罗举向庞鼎出让他在该公司的股权时,原告阳幡作为债权人, 为维护自身权益,与罗举、庞鼎签订的《借款人合同变更协议书》、《股权变更责任证明书》,均以罗举在四川某理财公司享有的200万元股金作为保证。协议签订后, 各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罗举与庞鼎股权转让至今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四川某理财公司股东也拒绝为罗举与庞鼎变更公司股东名册, 罗举与庞鼎的股权转让至今没能完成,罗举和庞鼎均未向阳幡归还借款,阳幡的债权无法实现。 现该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变更协议应予解除,被告罗举应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罗举、庞华系夫妻关系,且庞华又是借款的占有使用人, 庞华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阳幡与被告罗举、 第三人庞鼎签订的《借款人合同变更协议书》,被告罗举、 庞华归还原告阳幡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文中人名系化名)(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借人巨款还不上 股权转让玩阴招)
律师说法
债务转让需要哪些条件?
律师雷震: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转让有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 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不可移转的债务有以下几种:(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3) 不作为义务。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 原告阳幡与被告罗举和第三人庞鼎签订的《借款人合同变更协议书》,是以被告罗举在四川某理财公司享有的200万元股金作为保证, 但罗举与庞鼎的股权转让并没完成,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故法院解除《借款人合同变更协议》,判决由原债务人偿还债务。 (记者 何显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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