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即将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从2018年7月1日起,抚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区统一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要求的具体调整标准为:设市城市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为何调整水费?
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是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推进水价改革、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深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部署,也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 [2016]17号)精神,抚州市发改委和各县区物价部门依据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号)文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水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的精神,对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为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发改、物价部门将此次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在网上予以了公示,广泛听取了各阶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全市污水处理费进行调整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文件精神,并报经本级政府批复同意。
快看看调整标准都是什么样的
抚州市中心城区(含上顿渡城区)
1、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用水量大小实行阶梯征收标准,分0.95元/吨和1.15元/吨两个阶梯,即每户每月用水量在50吨(含50吨)以内由原征收标准0.8元/吨调整为0.95元/吨, 50吨以上部分由原征收标准1.0元/吨调整为按1.15元/吨。
2、非居民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原行政事业用水1元/吨,工业用水0.8元/吨,经营基建单位用水1.2元/吨,统一调整为1.40元/吨。其中:
(1)工业企业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40元/吨。
(2)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上述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
(3)工业企业虽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4)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3、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2.00元/吨调整为2.40元/吨(上顿渡城区调整为2.15元/吨)。
确保不加重困难群众负担
为充分考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污水处理费调整对其影响,继续延续2010年以来的优惠政策,对中心城区低保常补对象,每户每月用水量在5吨(含5吨)以内免征污水处理费,5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社会福利机构减半征收,确保不加重困难群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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