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网络电视台讯 3月7日早晨8时30分许,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电一期至古城村村道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案发后,经大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近8个小时的侦查,于当日16时许,此案成功告破。
事故发生后,值班民警快速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细致勘查。现场道路为乡村道路,且为硬化路面,路面除有少许受害人血迹外,再无任何线索,侦破工作难度极大。
肇事逃逸嫌疑人指认现场
为尽快侦破此案,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办案民警以肇事逃逸车辆行驶方向和现场周边村庄、桥电公司为排查重点,采取进村入户排查等方式,全面展开案件调查。
肇事逃逸嫌疑人指认现场
通过大量的走访排查和分析研判,当日14时许,成功锁定车号为青alz88*的小型轿车为嫌疑车辆。当日16时许,专案组民警将肇事逃逸嫌疑人张建某在西宁家中抓获,同时查获肇事车辆。
肇事逃逸嫌疑人指认现场
经查:3月7日早8时30分许,张建某驾驶青alz88*号小型轿车,沿大通县输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古城村村道时,将路边一行人碰撞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当时,张建某未停车、未报案,直接驾车逃逸。后经审理,张建某对这起交通肇事逃逸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张建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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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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