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集中宣判三起交通案件 3被告人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至4年


汕尾新闻网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蔡春婷) 2月1日,海丰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3起交通肇事案件,3名被告人均因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松驾驶重型牵引车途经海丰县可塘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事故致杨某某搭载的赵某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王某松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并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7年6月6日,被告人王某成驾驶重型货车途经海丰县城东镇红城大道时与吴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吴某某及其搭载的儿子当场死亡。经审理查明,王某成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2017年10月5日,被告人陈某祥无照驾驶一辆无牌证小汽车途经经海丰县三环西路时,与骑自行车的陈某某发生碰撞,致陈某某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祥肇事后遂逃离现场,并于3天后投案自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又逃逸,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陈某祥犯罪后能投案自首,积极赔偿陈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判处陈某祥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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