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官司有了新解释 夫债未必一定妻还
近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很简单:丈夫借钱无力偿还,债主向其妻索要不成,将这对夫妻起诉至法庭,要求夫妻共同偿还。
按以前的常理,夫债妻还,也属正常诉求。可是法院却判决该项债务与妻子无关。这是为什么呢?
老公不还钱 朝他媳妇要
2017年7月6日王桐经朋友介绍,借给方小元30万元。双方约定,两个月后还清借款及利息。
可两个月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对方却没有任何还钱的迹象。经多次索要无果,于是王桐想到起诉。
起诉前,经多方打听,方小元生意失利,负债累累,就是起诉方小元也没有钱偿还,这可怎么办呢?
这时,王桐的一个朋友提醒他,方小元没钱还,你可以找他媳妇要啊,他媳妇有固定工作,每月有六七千元的工资呢。
王桐找到方小元的妻子孙佳佳,要求她偿还这笔借款。
孙佳佳却说根本不知道丈夫方小元啥时借的这笔钱,也不知道方小元用这笔钱干啥了,拒绝偿还这笔借款。
遭拒后,王桐一怒之下,将方小元夫妻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这笔借款。
司法新解释 保护无辜人
这是一个普通的案件,一种常见的“老官司”,但是竟然引起了主审法官郭佳雪的高度重视,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这个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实施后典型的夫妻债务案件。
庭审中,被告方小元承认因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向王桐借了30万元。
孙佳佳则辩称,他们夫妻之间的生活费用实行aa制,每人每月拿出1000元作为家庭生活支出,而且在方小元借款期间,家庭中并无大笔经济支出,所以拒绝共同承担该笔借款。
王桐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孙佳佳知悉这笔债务,也无证据证实这笔债务用于方小元的家庭生活上。
经审理后,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院于2018年1月17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方小元举债30万元,对于生活开销较为固定的家庭来说,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且原告王桐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二被告的家庭共同生活或被告孙佳佳对该借款行为进行了追认。故被告孙佳佳不应当对其配偶的个人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你借的钱我没花 谁借谁还
看来,即使是合法夫妻,债务也未必要共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范,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文中人物为化名)
百湖早报记者 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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