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土地调查条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及《江西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为保障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三调”)的顺利实施,同时一并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的权籍调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背景
土地大调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获取土地基础数据的主要手段。1996 年完成的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摸清了当时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家底。2006-2009 年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广泛应用于规划编制、耕地保护、重点工程建设、灾后重建、生态退耕、农业普查等领域,取得了积极成效。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按时发布三调数据,既是前两次土地调查的工作延承,也是形成历史序列成果、科学研判国情变化趋势的重要举措。《土地调查条例》第 6 条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十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是法定责任,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行政的份内职责。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新时代新任务对国土资源管理和土地资源基础数据提出了更高、更精、更准的需求。结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需要,开展自然资源相关属性调查,查清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类型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及时开展新一轮土地调查,不断完善工作成果,充分满足各方面的需要,是我们应尽的使命、责任和义务。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党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动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第三次土地调查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的自然资源调查组织机构、技术队伍和工作保障上深度融合,统筹推进,有利于各级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促进工作成果有效衔接、提高质量,两项工作相得益彰。
二、目的意义
第三次土地调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对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升国土资源管理精准化水平,支撑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是提升土地参与宏观调控能力,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促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的重要支撑;是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存量土地再开发,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重要保障。通过开展自然资源调查,全面摸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家底,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提供依据。
三、工作任务
(一)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任务
主要任务: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
准,在全市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村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市、县二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市县二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相比于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第三次土地调查是对“已有内容的细化、变化内容的更新、新增内容的补充”,并对存在相关部门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景德镇市第三次土地调查任务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市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成果检查和成果汇总。
具体任务是: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其中,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以省级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2.土地权属调查。结合各地权属实际情况,收集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库中权属界线资料,将权属界线套合土地调查底图,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其中,耕地细化调查是重点对河道或湖区范围内耕地、林地区范围内的耕地、牧区范围内耕地、沙荒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是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是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4.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建设用地专项数据库、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以县级各类数据库成果为基础,组织建设市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实现全市土地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综合查询等功能。包括建立市县级土地调查及专项数据库、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
5.成果检查与核查。调查成果进行县级自查、市级复检、省级检查、国家级核查四级检查。省级负责对各县(市、区)土地调查工作的质量检查和成果验收。县级土地调查成果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预检,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对省级汇总成果验收。核查包括各阶段的省级过程督导与检查、省级全面内业核查、重点区域外业核查、汇交成果核查、统一时点更新核查和县级数据库质量检查等内容。
6.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
(2)成果分析。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和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三调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三调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市、县各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图集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三调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二)自然资源调查工作任务
自然资源调查是在利用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划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并调查自然资源所有权、基本信息状况和公共管制内容,划清“四界”(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
具体任务是:
1.划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根据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并结合生态功能的完整性、集中连片、统一管理等原则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2.自然资源所有权权籍调查。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调查区域范围内全民所有之间边界,并核实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
3.自然资源基本信息状况调查。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专项自然资源调查成果,实地调查各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数量、质量等基本信息。
4.公共管制内容调查。查清各类法律法规或规划红线对登记单元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要求;以法定自然资源用途管制规范为依据,调查登记单元相应的用途管制要求;以法律、
法规、政策、规划等相关文件,调查登记单元内相应的特殊保护要求。
5.成果检查。包括各阶段的市级过程督导与检查、市级全面内业核查、重点区域外业核查、汇交成果核查等内容。
6.成果汇总。按要求开展成果汇总。
四、技术路线
(一)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路线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采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详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各地可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工作分类,但须按照《工作分类》上报成果。
2.比例尺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 1:5000 比例尺;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采用 1:2000 比例尺。
3.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1985 国家高程基准”。
1:2000、1:5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4.影像数据
原则采用省级下发的 0.2 米影像作为调查底图;如没有 0.2 米影像数据则采用国家下发的 1 米影像数据作为调查底图;其他影像数据成果作为参考。
5.地类图斑
第三次土地调查是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
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所有权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
对飞入飞出地的调查,一般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查,保证调查成果不重不漏。
6.技术路线方法
省级统一制作 0.2 米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利用国家下发 1 米分辨率正射影像(以下简称 dom)数据和地类不一致图斑,套合最新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提取省级疑问图斑数据;
地方以 0.2 米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和疑问图斑作为调查底图,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调查、地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等工作的基础资料及调查成果,应用“3s”一体化外业调查技术,准确查清全省城乡范围每一块土地的利用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情况;
采用“互联网+”技术核实调查数据真实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等新技术,经县、市、省逐级质量检查合格后,生成县级土地调查数据。
(二)自然资源调查技术路线
比例尺、数学基础、调查底图与三调要求一致。
1.自然资源现状归类
按照《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资源类型归类细则(试行)》
对自然资源现状进行归类。
2.技术路线方法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利用 3s(gis、rs 和 gps)、计算机、数据库、互联网等技术,通过资料收集、检查、分析及归集、预判划分登记单元、调查底图制作、内业分析判绘、外业调查及核实、成果审核、数据库建设及总结等工作,依次划清“四界”,确定权利主体,查清自然资源现状和公共管制内容。景德镇市自然资源调查技术路线图见图 1。
(1)资料准备。对从国土、发改、林业、水利、规划、环保、农业等部门收集的资料进行规范整理,并从权威性、现势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对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最后归集;初步确定登
记单元范围和自然资源调查范围。
(2)预判划分登记单元。将区域内的国家公园、水流、自然保护区、湿地、国有农(林、牧、鱼)场等自然资源以登记单元为基本单元进行管理,按自然资源重要程度和其生态功能的完整性、集中连片、统一管理等原则,利用管制界线和权属界线范
围预判划分登记单元。
(3)调查底图制作。以最新高分辨率 dom为基础,叠加“三个图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制作调查工作底图,将“四界”表示在图上;同时比对分析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界线,将预判划分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上图。
(4)内业分析判绘。会同相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技术人员,以影像为参考、以同名地物点为依据内业分析判绘登记单元划定范围及“四界”,对无疑问的登记单元划定界线和“四界”给予确认;对存在疑问、不合理或无法落地的登记单元划定界线和“四界”进行提取、标识。
(5)外业调查与核实。利用内业分析判读标绘的成果,进行外业调查和核实;特别是对内业存在疑问、缺失、不合理或无法落地的登记单元划定界线和
(6)成果审核。会同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再次就调查成果进行校核确认。
五、工作内容
(一)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内容
依据省级的工作任务和技术路线方法,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主要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市、县级内外业检查,数据库建设,统一时点更新,成果汇总及专题图制作。
1.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及权属调查。调查由县级具体承担,省、市级负责督查、指导和验收工作。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根据省级制作的调查底图和疑问图斑数据,结合日常国土资源管理相关资料,采用“3s”一体化技术和综合调绘方法(即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逐图斑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同时一并开展图斑举证工作,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和建库工作。
①调查原则
继承性原则:对以往调查形成的地类调查等成果,经核实确认无误的,应予以充分继承采用。
实事求是原则:土地调查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以实地现状为依据调查认定地类,确保数据、图件、实地三者一致。
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按照提高精度服务成果应用的目标,当有多种数据来源时,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开展调查工作。
依法依规调查原则:土地调查人员应按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及土地调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据实调查。对伪造、篡改调查资料和虚假调查的,严纠其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处分。
②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的确定
调查界线以最新变更调查数据库中行政界线为基础制作,统一确定各级调查控制界线、控制面积,分级提供调查使用。第三次土地调查县级调查界线以省级下发行政界线为准。县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全国土地调查办批准后调整。
一是调查界线的调整。调查界线使用各主管部门确定的界线,省、市、县级调查界线,采用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区划调整相关文件调整,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备案。乡(镇)级调查界线,依据县(区、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调整。国界、省界的调整由国家负责完成,市、县级调查界线由省级负责完成,乡(镇)级调查界线由县级负责完成。
二是调查界线制作及控制面积确定。依据第三次土地调查确定的坐标系、比例尺和调整界线数据。省级调查控制界线面积由国家组织完成;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依据国家下发的省级控制面积制作县级数字化调查界线图,并计算各县级调查区域控制面积。
③地类调查
按照第三次土地调查中《工作分类》标准,对外业调查核实图斑逐一进行地类认定。首先,依据省级下发最新 0.2 米正射影像和疑问图斑,参考上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内业判读;其次,地方开展外业实地调查核实和举证,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工作。
一是调查内容与精度。实地面积超过 200 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超过 400 平方米的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超过 600 平方米的其他地类都需要分别调查。荒漠地区可适当降低精度,但不得低于1500 平方米。
二是地类调绘及补测。各县(市、区)以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套合土地调查数据库,叠加相关调查数据,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将数据导入带定位功能的移动外业调查设备或打印外业调查纸图,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调查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详细记录图斑编号、地类编码和权属单位等属性信息。
依据影像和实地现状进行图斑综合调绘及补测,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一致的,无需重新调绘,直接标记,记录相关调查信息。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不一致的,应进行实地调绘。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应进行补测。
补测主要采用简易补测法和仪器补测法,为了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地形地貌不明显的地方采用 gps 仪器补测法,地形地貌明显的地方采用简易补测法。补测平面位置精度要求,补测的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 2.5m,山地不得大于 3.75m,最大误差不超过 2 倍中误差。
三是调查标注。
耕地标注。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根据耕地图斑的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原则上不因标注种植属性而分割耕地图斑,对一块耕地内有多种种植情况时,按主要种植情况标注。标注属性主要包括:耕种、休耕、园木、林木、牧草、绿化草地、坑塘和其他非耕种。其中,耕种主要是指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临时种植花卉、苗圃及城市草皮等),包括耕作层未被破坏的非工厂化的简易大棚、地膜及临时工棚等用地;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园木、林木、牧草、绿化草地和坑塘属性是指耕作层未被破坏,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其他非耕种是指近三年连续无种植行为且无休耕计划的耕地。
园地标注。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园地,按园地调查,如原数据库是林地,标注林区内的园地属性。
草地细化调查标注。对灌木覆盖度大于30%小于40%的草地图斑,标注为灌丛草地;对于草覆盖度大于5%小于10%的草地图斑,标注为稀疏草地。
建设用地标注。
a.建设用地调查图斑属性标注相应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盐田及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或各类独立工业仓储用地的地类编码。工业仓储用地要按火电、煤炭、水泥、玻璃、钢铁、电解铝等进行标注。
b.对于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拆除图斑未复耕或复绿且原数据库为 20x 地类的,可按空闲地调查,标注20x 属性;未拆除到位的拆除图斑,为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调查地类;不论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是否是 20x 地类,实地已是农用地,一律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不能标注 20x 属性;如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不是 20x地类,不能标注 20x 属性。
c.城镇外部的盐田及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为 06 或 09),并标注 204/205 属性。原有204/205 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分别调查为耕地、林地等地类,不标注 204/205 属性。
d.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图斑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村庄周边耕地、林地等,达到上图面积的,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203属性,如原数据库是203且确属农村宅基地范围的,可标注203e.城镇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利用现状调查,不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农用地、水面等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及其附属的林地、绿地、水面等按公园与绿地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
四是变化图斑调查举证。
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省级内业提取的变化图斑进行调查核实,使用带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手机,利用省级统一下发的互联网+举证软件,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统一举证平台。
a.地方未按省级提取的地类调查上图的,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但对原地类为耕地,内业提取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地方调查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省级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b.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数据库新增的建设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但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等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可不举证;
c.对省级未提取的变化图斑,相对原数据库调查新增的变化图斑原则上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但对调查认定地类与影像特征明显一致的,可不举证;
d.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不上图的,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
e.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能够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三类。图斑全景能反映图斑整体利用情况;局部近景照片能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对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图斑,需拍摄内部利用特征照片。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对城镇村庄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工作分类》汇总。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基础上开展,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被道路、水系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同类宗地应分割为不同的图斑,道路、水系、绿地等单独划分图斑,对有多种用途的宗地按主要用途调查,对超大型宗地按宗地内不同用途划分为不同图斑。
对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利用现有地籍调查成果,获取城镇村庄内部每块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对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未覆盖和城镇村庄新扩区域,可参考最新的 0.2 米正射影像图、近期规划图和地形图,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土管所及村委会相关人员配合建库单位技术人员,采用内业勾绘和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村庄内部每个图斑的土地利用类型。
①调查范围和界线的确定
依据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中确定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和边界,并结合影像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划定城市、建制镇和村庄的调查范围和界线。
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的面积和界线作为控制城市、建制镇和村庄范围的依据。
②准备工作
一是收集资料。
收集调查范围内的地籍调查、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登记、土地整治、土地执法检查、城镇村规划、地理国情普查等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工作底图制作。
城镇土地利用调查工作底图制作以 0.2 米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利用城镇规划、地籍调查及地形图等资料,采用数据转换、抽取或数字化等方法,主要绘制城镇土地利用调查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城镇土地利用框架,制作城镇土地利用调查工作底图;
村庄土地利用调查底图制作以 0.2 米正射影像图为基础,结合村庄地籍调查、土地整治等资料,采用数字化或数据转换、抽取等方法,主要绘制村庄调查范围内的公用道路、水塘、成片林木等村庄土地利用框架,制作村庄土地利用调查工作底图。
③地类调查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应依据《工作分类》规定的二级分类要求,划分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图斑应不重不漏的覆盖全部调查范围。
一是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a图斑勾绘
以城镇土地利用调查工作底图为基础,依据城镇地籍调查中
宗地界线、土地用途或参考城镇规划的功能分区,按照《工作分类》,合并土地利用类型一致的宗地,结合影像特征初步勾绘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斑。
特大型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土地利用类型显著不同且界线明显的,可以依据《工作分类》划分成多个图斑。
城镇道路两侧非商业门面等,归并到相邻图斑。
城镇内部的耕地、园地等农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并标注“201”或“202”属性。
b外业核实
利用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登记、土地整治和其它相关
资料为依据,结合实地查勘,核实城镇土地利用图斑的准确性。针对外业核实发现的问题,修正城镇土地利用图斑边界和地类属性等内容。
二是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调查。
a图斑勾绘
以工作底图为基础,依据村庄地籍调查(含宅基地及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成果,按照《工作分类》,结合影像特征初步勾绘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斑;房前屋后不够上图面积的空地、晒场、树木及宅基地之间的通道等可适度综合到相邻地类;村庄用地周边够上图面积的农用地,应按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 203 属性;村庄内部的村委会、学校、广场、绿地、工矿仓储用地等应按照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中相应地类细化调查;穿越村庄的国有公路、铁路、河流等,保留公路、铁路、河流的完整性,不作为村庄内部的图斑进行勾绘。
b外业核实
利用村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林权
登记、土地整治和其它相关资料为依据,结合实地查勘,核实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的准确性。针对外业核实发现的问题,修正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的边界和地类属性等内容。
三是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衔接
a衔接内容
以工作底图为基础,衔接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图斑,重点做好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国有土地图斑与国有土地图斑、国有土地图斑与集体土地图斑、集体土地图斑与集体土地图斑、城镇村道路图斑与农村道路图斑等界线位置和属性内容的衔接。
b衔接要求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界线与农村土地利用
现状调查范围、界线应无缝衔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应进行无缝衔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相互衔接时,应以低精度图斑界线服从高精度图斑界线位置为原则,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应综合考虑图斑衔接的圆滑性和协调性;城镇村道路与农村道路相互连通时,应各自独立划定图斑,同时要保持道路表现时的完整性。
(3)权属调查
①调查内容
各地充分利用已有权属资料成果,收集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2017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土地整治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中的权属界线资料,将收集的权属界线套合在土地调查工作底图上,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或错误部分,开展实地调查,核实权属状况。
②调查方法
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的权属界线叠加套合在三调工作底图上,对权属界线与影像、实地不一致或错误之处,进行实地补充调查,分析权属差异原因并记载,并将调查初步成果反馈不动产登记部门。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认可后,将其作为三调应用的权属调查成果。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变更和更正登记,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与三调权属调查成果的一致性。
2.开展专项调查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
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的耕地图斑,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开展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河道内或湖区范围内的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沙荒耕地等进行细化调查,分类标注。
河道耕地是指位于河道内或滩涂上的耕地;湖区耕地是指位于湖区或滩涂上的耕地;林区耕地是指位于林区内林业职工自行开垦的耕地;沙荒耕地是指受土地荒漠化、沙化影响的耕地。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国家统一将部监管平台备案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县级土地调查成果上,形成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下发各地。各地国土部门需整理土地审批资料,补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及时报部备案。
(3)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①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
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以县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开展耕地质量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建立县级耕地质量评价数据库,汇总分析全省耕地质量等级成果。
②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梳理现有耕地分等定级成果,修订耕地分等国家级参数,修订和规范省级参数,省级统筹分县编制分等单元图和分等因素分级图,开展土地利用系数和指定作物产量比等分等基础数据的补充调查试算平衡工作,县级根据规范后的参数体系和经调查测算后的基础数据,按照与已有分等成果相衔接的原则,结合土地调查成果,进行等别测算,更新分等数据库,经省级核查后入库,形成全省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
3.开展全过程督查和内外业核查
为了保证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三调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调查成果的县级自检、市级复查、省级检查的三级检查制度。三调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即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省级将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对各县(市、区)开展全过程督查和内外业核查。
(1)县级自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各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调查成果是否齐全、完整;利用国家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以外业实地检查为主,现场检查图斑地类、权属及相关调查内容的正确性,并利用测量设备检查权属界线和图斑边界等调查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检查应对质量问题、问题处理及质量评价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录,记录须认真、及时、规范。县级根据自检结果组织成果全面整改,编写自检及整改报告,报市检查和汇总。
(2)市级复查
市级组织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和汇总,在全面检查县级自检记录的基础上,市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对县级上报的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负责。同时对县级上报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重点检查,形成市级检查报告报送省级检查。
(3)省级全面检查
省级在调查成果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省级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县级调查初步成果开展全过程督导与检查、全面内业核查、重点外业检查和汇交成果审查。在县级调查的各个阶段,省级将实行全过程督导与检查工作,保证调查工作方法的正确性和成果质量的可靠性,避免上一阶段的错误成果带入下一阶段成果中;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检查方法,对地方报送成果进行逐图斑内业比对,检查调查地类与影像及地方举证照片的一致性,并采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在线举证及外业实地核查;对外业核查中发现地方拒不如实调查的不实图斑信息,省级将直接修改图斑信息,并提请相关部门追责,确保调查成果质量;对县级最终提交成果的格式及成果目录汇交进行审查。
①过程督导与检查
过程督导与检查工作分启动进场、实施过程和收尾过程三个阶段进行。主要是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时,实地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对项目实施过程成果进行质量审查。
涉及督导与检查范围为全市各县(市、区),督导和检查方式为实地检查。
督导与检查内容包括:技术设计书的审查、在启动进场阶段指导地方是否按照要求进行资料准备、是否对人员进行了培训、经费是否准备充足、是否熟悉土地调查技术要求以及试点方法的正确性等内容;在实施过程中主要是对调查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进行实地调查、调查过程中存在地类认定问题以及其他相关技术问题是否合理解决等方面;在收尾过程中主要是检查是否按照外业调查成果如实上图、是否完成所有需要调查内容等。
②内业核查
为了避免由于技术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调查成果数据失真,确保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省级需要核查内容包括图斑一致性核查、权属信息核查、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核查和各项专项调查成果核查。
图斑一致性核查主要包括国家、省级疑问图斑一致性、自主变更图斑一致性。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全省 100 个县(市、区)的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中图斑一致性进行内业核查。图斑检查遵照全覆盖的原则,将所有满足图斑最小上图面积的疑问图斑进行检查。结合地方举证照片,对疑问图斑地类进行审核是否与举证照片一致、是否与影像特征一致。
权属信息核查是对照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数据库中权属数据,核查本次调查成果中权属性质发生变化的地方。对于权属界线或性质发现变化的地方需要地方提供权属界线证明材料。
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核查是主要依据各县(市、区)基础数据,参考 0.2 米正射影像,逐图斑比对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核实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准确性。核查内容有:地类图斑分割或综合是否合理、地类判定是否准确、地类范围线勾绘是否正确等。
各项专项调查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三项内容。主要是针对成果的准确性以及与参考数据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③外业核查
外业核查内容是对内业核查以后发现的疑问图斑进行外业实地核查或在线互联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地类准确性核查、地类界线核查、耕地标注准确性核查等。
针对内业核查的结果,抽取不少于30%的重点疑问图斑县(市、区)进行外业实地核实。核实工作应合理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核实的图斑要求定位准确、记录清楚、确保真实。同时对于一些未抽取的重点地类图斑也进行一定比例检查。
④汇交成果审查
主要是针对地方调查成果整理汇交成果进行审查,按照全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具体要求,对其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
4.建设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数据库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统一购置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软件、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县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县级数据库成果技术修正、市县级数据库建设及管理系统更新。
(1)统一购置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软件
为满足三调工作需要,节省招投标成本和市县财政负担, 省拟采用省级统一采购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软件、离线单机部署、授权使用的模式,提供地方数据库建设及管理软件,建立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软件基本功能包括:能按照第三次土地调查要求开展数据采集与入库工作,支持第三次土地调查规定的数据交换格式;能对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检查,并具有增、删、改等编辑功能;满足地方日常土地管理业务对土地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数学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统计表模版和图件输出格式等符合三调查要求;支持土地调查数据后续更新。
(2)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基本农田数据、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据等,dem 数据、dom 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
县级数据库建设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设计、基础
数据准备与处理、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数据接边、拓扑关系构
建、数据检查与入库等。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应严格执行国
家质量标准,支持三调成果公开格式,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按照
数据汇交程序逐级上交数据成果,并通过省级和国家质量检查。
(3)县级数据库质量检查
利用统一的土地调查数据质量检查软件,将调查成果矢量数据、元文件、汇总表格等导入,检查需入库数据的质量,其中包含空间拓扑检查、属性检查、多图层数据关系检查、接边检查、表的逻辑一致性检查等。
①矢量数据检查
矢量数据的检查内容包括:图层完整性检查、图层属性检查、拓扑关系检查、数学基础检查、图层逻辑关系一致性检查。
②统计报表数据检查
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检查统计报表数据成果文件夹中表格的命名、内容、结构是否符合要求;表内逻辑是否一致(即上级行政区划统计结果是否等于下级行政区划汇总结果、小计值是否等于各分类汇总结果)表间逻辑是否一致(各个汇总表中相同统计项的值是否与土地利用变更表保持一致)。
③元数据检查
对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检查元数据的命名、内容、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④其他文档资料检查
对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检查其他文档资料的文件格式、命名、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4)县级数据库成果技术修正
为保证第三次土地调查进度和成果质量,根据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要求,省级拟对后期外业核查过程中拒不修改的县(市、区),依据核查意见对县级数据库成果进行技术修正,并反馈地方予以确认,地方对省级技术修正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个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未按时申诉的即视为确认;对最终数据库质量难以通过的县(市、区),统一组织开展数据库质量完善工作。
(5)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第三次土地调查要建立四级土地调查及专项数据库,建立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库。
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能按照三调要求开展数据采集与入库工作,支持三调规定的数据交换格式;能对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检查,并具有增加、删除、修改等编辑功能;满足地方日常土地管理工作对土地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数学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统计表模版和图件输出格式等符合三调要求,支持土地调查数据更新。
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依据本区域各县(市、区)土地调查汇交数据库为基础,开展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的建设,为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系统支持。
5.开展统一时点数据更新
按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标准,应用土地调查增量更新模型,结合 2019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获取土地调查成果统一时点变化信息,开展实地调查,形成增量更新数据,将各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时点统一更新到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总体要求:统一时点变更仅对从完成调查时间到统一时点之间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化部分进行变更,对未发生变化的部分不得擅自变更。行政界线未发生变化时,土地调查控制界线和面积不得改动。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统一时点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县级组织对本地区统一时点土地调查成果进行100% 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利用国家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
主要工作方法:
(1)收集已完成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国家提取变化图斑以及其他基础资料。
(2)根据土地调查成果统一时点变化信息,结合土地整治、用地审批、执法监察等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在内业预判的基础上确定需要开展实地外业调查图斑,并按照国家要求对变化图斑进行举证调查;对于权属界线发生变化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更新处理。
(3)以统一时点前形成的县级土地调查库及专项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利用建库软件将外业调查成果进行数据更新建库处理,并形成统一时点更新汇总成果。
6.成果汇总分析与专题图制作
利用更新汇总的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应用于日常国土管理工作中,同时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比较分析其数据的变化趋势与原因;按照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要求,制作土地利用数据图集、各种比例尺的专题土地利用挂图。主要工作有:
(1)数据汇总。以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按省(区、市)确定的县(区、市)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为基准,按照三调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汇总方法,由地类图斑逐级汇总本县(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同时以县级汇总结果为基础,汇总市、(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2)制作各种比例尺图集和挂图。按照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要求,依据国家缩编成果制作全省市1:5 万、1:10 万、 1:25 万各种基本比例尺的土地利用图和市、县(市、区)挂图。
(3)编制出版专题图集。依据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编制市、县(市、区)专题图集,包含全市各县(市、区)的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市县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界线图、耕地坡度分级图、各类专项调查专题图等内容。
(4)数据衔接与分析。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等级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写三调分析报告。
7.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关于田坎
①原则上耕地坡度≤2 度的没有田坎,2 度以上的田坎以田坎系数表示。田坎不能按图斑或单线表示。
②田坎系数继续沿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测定的田坎系数成果。
(2)关于可调整地类
可调整地类原则上只继承最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现存可调整地类,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可调整地类,全部按耕地调查,不再作为可调整地类(即去掉 k 属性),同时标注种植属性。
(3)关于建设用地调查
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推土区可继承原数据库地类。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
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所对应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
数据库。
(4)关于地类认定程序
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对于耕、园、林、草交叉的图斑,实地认定不清的,根据地类定义,按照“耕、园、林、草”的优先次序确定地类。
(5)关于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界线
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6)关于军事用地调查
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由军队负责调查,并将成果移交到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军事用地按实际地类调查,属于军事设施用地的调查为特殊用地。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需要举证。
(7)关于设施农用地调查
各地应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 号)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其他类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
(8)关于临时用地调查
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维持原数据库地类不变。对于临时用地,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9)关于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
对于将原数据库中的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各地应说明原因,报市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进行审核,形成市级报告,报至省级土地调查办。市级报告包括原因说明、涉及的县级单位名称及面积、市级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等。
(10)关于线状地物调查
①所有需要上图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的形式表示。
②对农村范围内,宽度1-8 米(上下均含)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 8 米的道路或纳入乡镇级及以上级别道路网规划的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
③道路、河流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
④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⑤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自然资源调查是在利用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划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并调查自然资源所有权、基本信息状况和公共管制内容,划清“四界”1.工作原则
(1)规范性。自然资源权籍调查严格按照权籍调查等相关规范要求开展。
(2)科学继承。以现有的各类权属、地类调查成果和自然
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自然资源调查工作。
(3)实事求是。部分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数据因采集时间、精度、工作底图、要求等不同,导致界线落地位置存在偏差,针对此类情况,实事求是的将原相关界线据实转绘至自然资源调查工作底图上;已有调查成果或影像更新不及时,与实地不一致,实事求是的以现场调查为准。
2.划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是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基本单元,需要按照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并结合生态功能的完整性、集中连片、统一管理等原则进行划定。因此需要开展自然资源生态功能重要性和完整性调查、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分、登记单元边界衔接等工作。
(1)自然资源生态功能重要性和完整性调查。以自然资源相关保护规划、国家审批为依据,确定自然资源国家、省级、地方保护重要性级别,并从生态系统性的角度对自然资源生态完整性进行调查评价。
(2)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水流等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分。以国家审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范围线为依据划定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登记单元,以林业部门湿地斑块划定湿地登记单元,以水域、岸线边界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3)其他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扣除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水流等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按照生态功能完整性和集中连片等原则,划分其他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4)登记单元边界与权属边界衔接。结合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边界对初步划定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边界进行修正。
3.自然资源所有权权籍调查
自然资源所有权包括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大类。其中自然资源全民所有权调查以下内容:
(1)国家所有权勘测定界。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为基础,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边界,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2)国家所有权内容调查。以分级行使国家所有权体制改革为基础,划清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边界,调查国家所有权代表和代表行使的内容。
4.自然资源基本信息状况调查
(1)自然资源类型调查
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基础,根据自然资源类型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归类对照表,查清各自然资源的类型、坐落、空间范围和面积。
纳入江西省自然资源类型调查为水流资源、森林资源、草地资源、荒地资源、滩涂资源和湿地资源。
(2)自然资源数量调查
①水流资源数量采用水利部门调查的多年平均水资源量;(河流采用近水利部门三年年均径流量计算;水库湖泊采用河道湖泊管理等部门近三年年均蓄水量计算)。
②森林资源数量采用林业部门调查的森林蓄积量;
③草地资源数量采用农业管理部门提供的草地产草量;
④荒地资源、滩涂资源、湿地资源和矿产资源暂不开展数量调查,待国家明确数量统计参数后再开展调查。
(3)自然资源质量调查
①②根据林业部门林地一张图数据,将林木郁闭度、森林健康等级、林地质量等级、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等数据评价结果,作为森林资源质量的评价指标。
③根据《ny/t 1579-2007 天然草原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将草原等和草原级叠加组合,作为草地资源质量的评价指标。
④荒地资源、滩涂资源、湿地资源和矿产资源暂不开展质量评估,待国家明确质量评价参数后再开展调查。
5.公共管制调查
以生态保护规划、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水流流域资源专项综合规划等自然资源保护规划为依据,查清各类法律法规、规划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对本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要求,以依法确定的自然资源用于管制规划为依据,调查对本登记单元相应的用于管制要求(管制信息如果涉及已经登记的用益物权,要依法开展)。
6.质量控制
自然资源调查工作质量控制同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全过程督查和内外业核查工作模式。
六、主要成果
(一)第三次土地调查主要成果
通过三调,将全面获取覆盖全省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形成一整套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成果。
1.县级调查成果
(1)外业调查成果
①原始调查图件。
②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③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2)图件成果
①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②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③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④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
⑤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
⑥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3)数据成果
①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②各类土地权属信息数据。
③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④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⑤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数据。
⑥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数据。
(4)数据库成果
①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
②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
(5)文字成果
①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②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③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④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⑤县级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⑥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
⑦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⑧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2.市级汇总成果
(1)图件成果
①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②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③市级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④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
⑤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图集。
⑥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2)数据成果
①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②各类土地权属信息数据。
③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④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⑤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面积数据。
⑥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数据。
(3)数据库成果
①市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
②市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
(4)文字成果
①市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②市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③市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④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
⑤市级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⑥市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二)自然资源调查主要成果
1.县级确权成果
(1)数据成果
①县级自然资源权籍数据库,数据格式满足汇交后数据管理的要求。
②县级自然资源登记档案数据库,按档案管理要求格式存放,扫描内容以文件形式存放。
③县级自然资源登记簿附图,内容以文件形式存放。
④县级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元数据,数据格式要求为xml文件
(2)报告成果
①县级自然资源信息数据源分析报告。
②县级自然资源调查实施方案。
③县级自然资源调查技术设计书。
④县级自然资源调查技术总结报告。
⑤县级自然资源调查工作报告。
⑥县级自然资源调查质量检查报告。
(3)报表成果
①县级自然资源分类面积统计报表。
②县级自然资源分类面积按权属统计报表。
(4)资料收集数据
收集的各部门。
(5)其他成果
其他需要提交的成果。
2.市级汇总成果
(1)数据成果
①市级自然资源权籍数据库,数据格式满足汇交后数据管理的要求。
②市级自然资源登记档案数据库,按档案管理要求格式存放,扫描内容以文件形式存放。
③市级自然资源登记簿附图,内容以文件形式存放。
④市级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元数据,数据格式要求为xml 文件。
(2)报告成果
①市级自然资源调查实施方案。
②市级自然资源调查技术总结报告。
③市级自然资源调查工作报告。
④市级自然资源调查质量检查报告。
(3)报表成果
①市级自然资源分类面积统计报表。
②市级自然资源分类面积按权属统计报表。
(4)资料收集数据
收集的各部门。
(5)其他成果
其他需要提交的成果。
七、组织实施
景德镇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工作采取各级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实施、技术作业单位具体承担、相关单位配合的工作模式。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景德镇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调查科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下设综合组、调查核查组、图件信息组 3 个工作组。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提供产业园设立审核实施方案。
市财政部门负责第三次土地调查市级经费的核定、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县、区)行政勘界资料,各建制镇(乡)行政界线的确认。
市统计部门协同第三次土地调查相关数据提供和发布。
市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草地管理数据,协同做好第三次土地调查耕地、草地数据对接工作。
市林业部门负责提供全市林业“一张图”数据、全市湿地数据,协同做好第三次土地调查林地、湿地数据对接工作。
市水务部门负责提供全市水利普查数据,协同做好第三次土地调查水域数据对接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城市开发边界范围、风景名胜景区数据,协同做好第三次土地调查城市、建制镇、风景名胜数据对接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业务指导、工作培训,各县(市、区)调查工作督导,调查成果的核查、验收、汇交和发布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提供全市生态红线、用途管制、公共管制等数据,协同做好第三次土地调查生态数据对接工作。
2.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具体负责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是组织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工作任务的实施,主要包括编制市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实施方案、经费预算方案、调查底图、变化信息领取处理和分发,调查成果市级检查、验收、汇交及成果应用出版。二是督导全市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保障人员培训,县(市、区)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工作,包括县(市、区)工作方案的审查批复,招标工作监督等。三是督查、指导县数据库建设,组织市级数据库建设。
3.市、县任务分工
(1(2)县级:做好调查资料准备工作,制定县级调查方案;负责本地区培训、宣传等工作;开展辖区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开展辖区内专项用地调查工作;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自检;负责调查成果的上报;开展县级土地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成果的汇总、分析与总结工作等。
(三)积极组织培训
1.第三次土地调查培训内容及要求
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要求,积极组织全市土地调查人员参加国家及省级技术操作、项目管理和质量保障等方面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对国家、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进行解读,及土地调查技术与标准、外业调查和专项调查、内业处理、数据库建设、检查验收等内容。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通过省级考核专业技术人员不足 5 人的不能(再)参与地方调查任务投标。
2.自然资源调查培训内容及要求
自然资源调查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分方法和要求、自然资源调查技术方法和要求,并进行答疑。
其他组织方式及要求同上。
(四)开展舆论宣传
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户外广告牌、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动员,为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浓厚氛围和舆论支持。各县(市、区)可视情况在部门网站开辟专栏、创建微信公众号、建立微信群、举办宣传专题讲座、印刷专题宣传材料、印制调查宣传袋、电台、电视台公益广告及专题宣传栏目和专题节目、编制工作简报、情况通报等。
宣传内容主要包括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的目的意义、组织实施、各级职责分工、调查内容、调查任务和时间等。通过宣传,在全市范围内使第三次土地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工作家喻户晓,形成全社会各阶层了解、参与土地调查的良好氛围,积极推动第三次土地调查及确权工作。
(五)把握工作进度
1. 第三次土地调查进度安排
按照整体工作部署要求,从 2017 年 10 月起,启动我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相关工作,2020 年完成全部调查和总结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2017 年 10 月—12 月,完成我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机构组建等前期准备工作。
2018 年 1 月—6 月,完成市级三调实施方案、市级土地调查工作经费的编制,积极做好组织参与全国与全省的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2018 年 7 月—12 月,各县级单位接到省级下发的调查底图尽快开展县级土地调查工作,并按时上报到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至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60%地区的土地调查工作。
2019 年 6 月底前,完成县级土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8 月底前,完成省级内外业核查。12 月底前,完成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将成果统一到 2019 年 12 月 31 日,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
2020 年 6 月底前,完成统一时点数据汇总,形成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分析、成果集成、工作总结等事项。
2.自然资源调查工作进度安排
自然资源调查工作根据国家总体进度要求开展。
(六)各项保障有力
1. 政策保障
(1)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是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整治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自然资源调查是明晰产权、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实地调查登记单元内各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数量、质量等基本信息。第三次土地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工作完成之后,农用地土地征收、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土地整治、土地出让等土地管理工作,均应以第三次土地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成果为依据。
(2)根据省土地调查办起草和出台的县级调查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技术单位备案办法等文件,来规范我市土地调查项目的运行程序,提高调查成果质量,防止转包行为;针对工作中涉及到部门统计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空间重叠等具体政策性问题,以及登记单元划分、权属争议、管理界线冲突等问题,等省土地调查办出台相应的应对政策,拟定解决方案或技术处理办法处理。
(3)充实调查和确权工作人员和技术队伍,保证调查及确权经费,并加强经费监督审计。组织各县(市、区)及时将调查和确权数据报省级汇总,保证市级调查及确权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现势。
2.技术保障
按省级制定的调查技术标准、操作规范等,加强技术指导,明确各流程环节的技术要求以及操作程序和检查办法,分阶段分级进行调查质量检查。市、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依据国家、省制定的调查规范、标准和技术指南,制定调查的具体方案。
在坚持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第三次土地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土地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互联网+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土地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的科技含量和成果精度。
3.机制保障
(1)引入竞争机制。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全面实行招投标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调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以及项目进展要求、经费支付方式等。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项目一律不得转包分包,违规企业将承担相应责任,并被列入国土资源管理技术保障单位黑名单。
(2)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切实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县级土地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调查成果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预检,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同时,为加强成果质量检查力度,省级对县级调查和确权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对提交成果进行全面内业检查,并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进行外业抽查核实,确保土地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3)建立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本次调查和确权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每个调查区设立第一责任人,将数据真实性与干部考核挂钩。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和确权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和确权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4)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调查专项资金依据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经费预算指导意见,向本级政府提出经费预算,确保经费到位。要根据项目进度和质量评估情况,按项目合同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5)涉密数据保密要求。本次调查和确权过程中涉及的数据、材料及取得的成果等均应按照国家要求的保密级别进行管理和使用。参与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对调查工作中使用或者获得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本次调查和确权成果,将按照国家要求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调查和确权成果。在国家未发布相关的规定前,相关成果不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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