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度0.8251元


(十堰晚报)记者 罗伟 报道: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下月起我市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必须严格执行目录电价,湖北省现行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为0.8251元/千瓦时(度)。
22日,市物价局召开商业综合体执行目录电价工作推进会,来自县市区物价局负责人和城区60余家商业综合体及物业公司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要求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经营服务企业和单位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提高目录电价标准的方式,向终端用户捆绑收取相关费用。会上,市物价局对参会人员进行了反复告诫和提醒,物业公司负责人还与市物价局签订了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承诺书。
记者了解到,我国对终端销售电价实行目录电价制度,根据用户类型不同,分为居民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和农业用电四大类,并按电压等级和地区规定了不同用电价格,各地各类用电价格均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按照4种不同的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1千伏至10千伏、20千伏至35千伏以下、35千伏至110千伏以下),我省一般工商业用户每千瓦时销售电价分别为0.8251元、0.8051元、0.8001元、0.7851元。其中,商业用电主要为不满一千伏等级类型,目录电价为0.8251元/千瓦时。但在现实中,多数商业用户的电价远远高于目录电价。市物价局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我市一些商业用电的价格达到了每千瓦时1.2元—1.5元不等,远远超出目录电价标准。
市物价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供电部门来说,商业综合体、写字楼是一个总用户,总用户对各商户普遍采用分表计费的方式收取电费。总用户电表和商户分表之间,客观存在一定的线变损耗。对这一部分事实产生了的费用,可据实纳入物业收费范围,其收费方式和标准应按物业收费的相关规定,由服务主体同用户协商确定,不得以提高目录电价标准的方式向用户捆绑收取。凡擅自提高目录电价标准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市物价局要求,全市各商业综合体及物业服务主体即日起全面开展自查自纠,8月31日前整改到位,我市各商业综合体和物业服务主体要严格执行0.8251元/千瓦时的目录电价标准,并将国家和省降低电价部分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9月1日起,经告诫提醒后仍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一律公开曝光,纳入失信“黑名单”,并从严查处,欢迎广大用户投诉举报。市物价局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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