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嘉兴频道9月29日讯(记者 沈烨婷)近日,由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长江倾倒垃圾案”已经宣判。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俞某某、朱某某、沙某某等十三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妨碍公务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至三万元不等。
经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俞某、沈某成立创洁公司,同年9月,该公司通过招投标与海宁市环卫处签订了海宁市生活垃圾分流处置协议,后因故正常处置渠道受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联系该公司要求转包有关垃圾处置工作,并以盱眙某公司出面与创洁公司签订转包合同,约定以200元每吨的价格运送至圣某公司,表面上由圣某公司处置,实际上由朱某某分流处置。在洽谈过程中,朱某某透露会将垃圾交“江海电厂”处置即非法倾倒至江河中。随后,朱某某联系被告人沙某某,由其组织被告人张某某具体联系船只并将上述生活垃圾倾倒至长江。
经统计,2016年11月初至12月期间,从海宁运出的14船次共计9747.24吨生活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等地。经鉴定,倾倒的生活垃圾是含有有毒物质的固体废物,造成长江水域严重污染。同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伪造印章在“生活垃圾处置接收确认单”及“授权委托证明”上盖章,后创洁公司利用上述伪造单据结算生活垃圾处置费用。
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桐乡市某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倪某某、周某某等人为共同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情况下,将生活垃圾交其处置,后由被告人沙某某安排从海盐县运出26船次共计20088.89吨生活垃圾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等地。
长江沿途而来,滋润两岸,哺育了世世代代的中华儿女,是我们的母亲河,被告人的所做所为令人痛心,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的发生说明人们对于环保的意识任重道远,环境保护,不仅仅需要职能部门的管理,更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共同参与。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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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法院对“长江倾倒垃圾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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