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法院判刑有区别

黄冈新闻网(通讯员童曙明 王思淼)5月17日,英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段甲犯交通肇事罪,并依法当庭宣判:判处段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段甲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也随之增加。春节前夕,浠水县人段甲(男,51岁)来到英山南河镇女儿家,中午吃饭时,本来不会喝酒的他被人劝喝了一杯酒,吃饭后又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准备回到浠水县。腊月的英山南河街道一片繁忙景象,经营商店及行人很多,段甲驾驶两轮摩托车穿越街道时,将横过马路的英山人段乙(女,80岁)带倒致伤,因老人年纪大,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段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案发后,段甲向段乙家属积极履行赔偿12万元责任,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当事人家属谅解。在法庭上,审判长出示了浠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其认为段甲平时表现较好,在案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较适用非监禁刑。公诉人无异议。
作为本案审判长的英山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叶峭峰说:“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是要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但是具体量刑上还要考虑被告人责任大小、是否逃逸、是否积极施救、是否喝酒、是否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是否取得当事人家属谅解、是否对社会有危害等,以此作出公正判决的。”
另外一件交通肇事案件中,当事人徐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晚上过失将一位60多岁的老年妇女撞死,当时趁夜色逃逸,第5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审理后了解到:当事人徐某某曾经因为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属于有前科的,加上交通肇事逃逸等情节要从重判刑。同时考虑徐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履行赔偿13万多元的义务,也取得了当事人家属的谅解。故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同是交通肇事罪,法院可依法区别判刑。
(编辑:张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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