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光是马路上!嘉兴要更大范围“围剿”这种车子

  为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组织机构
  市安委会成立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电力局、市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地区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并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分析研判,实施统一指挥调度,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治理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
  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
  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
  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
  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骑行违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工作措施
(一)完善法规标准
  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建设标准;提请本级政府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过渡期管理政策,积极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落实国家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策,督促共享单车企业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
(二)规范停放充电
  组织清理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现象。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鼓励引导企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建立集中充电区,为员工提供免费充电服务,实现家里不充单位充、智能管理安全充。
(三)依法严格整治
  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管,整顿维修改装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清理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路面管控
  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违法载人、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管控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涉及非法改装的,一经发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加强智慧管控
  在集中停放场所推广可视监测系统,在集中充电场所推广智慧用电系统和可视监测系统,增设简易灭火设施并加强日常巡查值守。鼓励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推广应用智慧用电技术,安装智能充电桩,实现对电动自行车的线路、充电器、电池等安全用电的实时智能监控。
(六)典型示范引领
  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集中停放充电设施、火灾技术防范和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的工作模式,建立一批整治示范点,通过示范点建设,以点带面,推进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七)强化宣传教育
  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8年5月开始至2019年6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1 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6月25日前)
  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发动,广泛开展宣传。
2 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至年底)
  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照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检查。各县(市、区)安委会要结合日常检查考核工作开展督查,市安委会将不定期开展常态化督导。
3 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6月底前)
  按照集中整治阶段的方法和要求,对已整治的区域、地方开展整治“回头看”,巩固提升前期整治的效果。
职责分工
  (一)县(市、区)安委会是组织实施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制定有关标准规定,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本地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地方立法,杜绝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等现象,填补目前执法手段的空白。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使用管理方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县(市、区)安委会要鼓励引导镇(街道)、村居(社区)和社会单位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或设施。年内南湖区、秀洲区、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桐乡市、海宁市各完成60处集中停放点建设,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45处集中停放点建设,嘉兴港区完成35处集中停放点建设。
  (三)市经信委负责《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推广宣贯。鼓励生产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火灾责任险。探索建立产品追踪系统,对车身、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实施跟踪。鼓励、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提前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积极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四)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嘉兴电力局制定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建立电动自行车集中智能充电区。
  (五)各级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对国家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策做好宣传,督促共享单车企业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
  市质监局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摸清底数、建立生产厂家花名册,督促生产厂家出具产品质量承诺书,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降低标准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违法行为,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源头关。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
  市建委依法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建设单位等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执行国家出台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技术标准。
  公安、消防、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安监站、专职消防队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经常性宣传教育、形势研判和火灾案例的宣传曝光;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指导督促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与其他区域设置实体墙分隔;依法查处骑行违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等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村(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没有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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