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离婚案件,依法判决:准许原告小赵与被告小何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2002年原告小赵与被告小何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原告当即给付被告方几万元费用,被告便跟随原告生活。生活有半个月后,原告家人发现被告并不真心想和原告一起生活,后原告家人叫被告返还给付的几万元费用就让被告离开,但被告不愿返还。双方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子。在孩子快满三周岁时,被告不辞而别,之后原告再也无法和被告联系上,双方分居已达十几年之久。另婚生子在被告离家期间一直随原告生活,现为有利于孩子成长,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小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庭审中被告未到庭作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赵与被告小何婚前无基础,婚后无感情,且长期分居达十几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长期随原告生活,继续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孩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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