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醉酒者 车主知情成共犯


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冯艳辉 通讯员吴小墨)近日,淄川的两位“大胆”驾驶员,共同饮酒后,先后驾驶同一辆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被周村交警依法查处。车辆所属人明知对方醉酒仍将车出借,也成共犯,这是全市首起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周村交警提醒,很多市民可能不了解这项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借车给别人,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车主也属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月1日20时许,周村公安分局王村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周村王村镇朱首湾村有两人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在村民王某春家门前与其发生口角、纠纷。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在现场发现有两人满身酒气,在询问中了解到满身酒气的人正是王某智和韩某,韩某称是自己饮酒后驾驶的摩托车,派出所民警立即通知了周村交警大队王村中队民警前来处理。王村中队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对韩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随后民警将韩某带往医院进行了抽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1.7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在进一步调查中,民警通过调取白家村、朱首村的监控视频发现,王某智也曾饮酒后驾驶过车牌号为鲁cws8**号的二轮摩托车,摩托车的所有人也是他。原来当天,王某智与韩某在一起喝酒,两人共同饮酒后,王某智驾驶该摩托车载着韩某从淄川区商家镇白家村前往周村王村镇朱首湾村王某春家中,途中因王某智不胜酒力将摩托车摔倒后,才将摩托车交给韩某继续上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王某智明自己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明知韩某也饮酒仍将摩托车交予韩某在道路上驾驶,王某智、韩某的行为均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民警已将此案移交周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周村交警提醒,不要向饮酒、醉酒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驾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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