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 记者申文 春节、元宵节期间,我市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2月11日,市政府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春节、元宵节期间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我市中心城区将禁限放烟花爆竹,禁限放时间从2月15日起至3月3日。
往年春节期间空气质量出现严重污染
中心城区具体区域指哪里?《通告》称,中心城区是指清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辖区、清新区太和镇辖区。春节、元宵节期间,中心城区内的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可以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燃放。中心城区以外需要设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区政府划定。我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从空气监测数据看,往年的春节期间空气质量受燃放烟花爆竹的影响较大,市区环境空气受到了污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很有必要。”据市环境监测站相关负责人介绍,以2015年和2016年春节期间市区空气质量情况为例,2015年,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小时值最高点出现在年初一凌晨零点,对应污染指数值为535,达到严重污染;2016年,年二十九至年初三期间,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污染物为pm2.5,其中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小时值最高点出现在年初一凌晨1时,对应污染指数值为343,同样也达到严重污染等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可以改善市区空气质量,有利于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将受到相应处罚
据了解,今年春节、元宵节期间,市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同时,我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向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产品;允许销售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违反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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