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不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者撤销许可的若干规定(试行)》解读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不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者撤销许可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18年4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二条明确了食品生产许可条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了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二、《规定》的调整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包括食品添加剂,下同)。已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可参照执行。
三、《规定》的制定目的
(一)撤销不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许可,有利于提升食品行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撤销不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许可,有利于统计数据的准确,更好的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撤销不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许可,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四、《规定》的具体内容
共14条。
(一)第1-2条: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界定。
(二)第3-4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定期开展自查,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立即整改;不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如厂房拆除、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应办理注销手续。
(三)第5-6条:规定了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四)第7-12条:规定了撤销食品生产许可应取得的证据及撤销程序。
(五)第13条:规定县区局对小作坊登记证的撤销可以仿照市局的作法。
(六)第14条:规定了实施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目录(2018年第25期)
省纪委监委召开全省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场会
市司法局多举措强化律师行业党建
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在行动
清晨大树歪倒堵路 热心市民找来钢锯清除路障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不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者撤销许可的若干规定(试行)》解读
为污染源建“档” 给精准治污支招 珠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出炉
唐山市第五医院对口支援芦台海北镇卫生院启动仪式顺利进行
铁肩担道义 忠诚铸法魂 ——白城优秀基层法官风采掠影
整治城市上空“蜘蛛网”确保三年任务两年完
坚持一件小事,洪山就每天不一样 “洪山好人”分享会让“助人为乐”精神美丽绽放
国家级检查组点赞九宫山矿区复绿奋战700个日夜,投资600万元
市供销社参加2018年市直机关义务植树活动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更快更好方便群众办事创业——访市公安局局长王革
青山下的“美丽经济学”
一路贯两区 太和大道建设快速推进
温岭市公安局破获一起15年命案积案
宿州市局部署2018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音乐宁波帮”论坛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