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六届四次全会审议通过的系列改革文件④


《关于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施代建制工作方案》(摘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践行“四个走在全国前列”重要要求,改革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管理,稳妥推进实施代建制,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代建制是指政府依法设立或委托专门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市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均实行代建制。
(一)政府投资资金包括:
1.财政性资金;
2.政府性贷款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3.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非经营性项目包括:
1.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市政公用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
3.环境保护、水利设施、园林绿化、市政道路、普通公路、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内河航道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
4.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立项总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
(三)不实行代建的范围:
以下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不实行代建,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
1.总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
2.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
二、代建程序
(一)编报项目建议书。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项目使用单位为市直部门下属机构的,应当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实施项目审查。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市发展改革局在批复项目立项时,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明确不实行代建的,应当抄送市纪委监委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
(三)签订代建协议。实行代建的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和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就代建项目签订代建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目标、委托事项和双方的职责等。
(四)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并报批。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并按规定报批。代建项目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初步设计实行限额设计,并按规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做好投资规模和进度控制,确保投资不超过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因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人工材料涨价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设计变更、建设标准变更、造价增加,需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提出,按现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报批。
(五)开展项目招标和建设监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发展改革局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和范围,依法依规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等单位及采购设备,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项目资金管理按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代建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财务管理要严格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实行会计建账管理。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项目建成后,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项目使用单位使用,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和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六)项目移交和归档。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在3个月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和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向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通报保修期内项目维护情况。参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三、职责分工
(一)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市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将代建项目纳入市年度财政投资计划管理;按规定组织项目稽察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预、结(决)算。
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权责分工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二)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估算总投资不足30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局;
2.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3.会同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协助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4.负责项目土地确权,协助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办理报建报批等有关手续;
5.参与审查代建项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并参与监督检查;
6.参与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映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7.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接受项目使用移交,负责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
8.指派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代表项目使用单位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三)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
2.制订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3.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材料设备等的招标采购工作;
4.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组织代建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
5.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协助使用单位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6.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7.编制代建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8.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对项目规范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经常性的内部审计;
9.向市发展改革局等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将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组建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
(二)制定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制定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确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法人地位,完善代建管理体制、明确各方权责边界、实行直接代建模式、扩展代建制适用范围、建立报审报批协调机制、强化代建全过程监督。
(三)建立代建项目奖罚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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