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办理2017年度年报公示的公告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就我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17年度年报公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凡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局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http://www.sdxy.gov.cn/)报送2017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17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http://www.sdxy.gov.cn/)报送2017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我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或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我局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daic.gov.cn)企业年报专栏有公示系统动漫操作说明、企业年报操作说明及业务、技术咨询电话。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有关问题,请登录查询、咨询,或直接与我局联系。
   联系电话:0546-8019315、8019799
   联系人:杜月芳、王文斌、李燕飞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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