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春梅 营艳 闫晓丽
“相处的这一年多,我们两个人的精神面貌都有了很大的改善,做出再婚的决定,我们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但是为什么儿女就不能理解我们呢?难道我把他们含辛茹苦养大,现在有这样的精神需求,就不行吗?”60岁的张兰芳(化名)想给自己剩下的日子找个老伴儿,但是子女关难过,而老人的伤心之处,也正是当下很多空巢独居老人的困惑。
一颗孤独的心难以安放,他们就想找个伴儿
坐在沙发里的张兰芳,不停地刷着手机,她不懂得什么叫“刷屏”,只是想把自己的喜悦分享给亲人们,照片记录的是她在阳台上种的那些花花草草,而这样的习惯是最近几年才有的。
一场意外车祸让张兰芳失去了丈夫,不想让孩子受委屈,她独自抚养两个孩子长大成人,女儿出嫁,儿子在外地成家,她照顾到孙子上了小学,前年回到了自己的家中。
“孩子有自己的家庭,而我也想有自己的生活,但是现在在这家中,每天空空的,白天我可以去社区打发时间,但是晚上一个人形单影只,日子变得很漫长,周末还好些,女儿会回家,但是一周七天,女儿只能回家一天,其余时间呢?”张兰芳说,这也是她为什么经常参加社区活动的原因,因为一个人太孤单了。
社区活动中,张兰芳认识了刘老师,刘老师现在在一所学校教书,三年前老伴儿因为癌症去世。几次活动中,两人挺聊得来,兴趣爱好相投,重要的是,他们都对于现在的生活,都有着更高的追求。
“我们两个都有自己的退休工资,生活上不需要儿女帮助,我们就想老了一起搭伙过日子,生活上能有个伴儿,有人说话、有人照应。”张兰芳说,她估摸儿女会有担心,但是没想到态度是那么坚决,当她提出要和刘老师再婚的打算后,女儿两个月没回家一次,母女俩迎来了几年来最大的一场冷战。
像张兰芳这样,在憧憬“黄昏恋”的同时,子女总是绕不开的角色,而这也成为不少老年人再婚迈不过去的槛儿。
张二年是赣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负责人,在她看来,有这样需求的老年人不在少数,最近几年每年50岁以上再婚的老人都在100对左右,而现实中,还有不少的人,因为子女不同意等原因,没有领证,但是选择了同居生活。
儿女干涉“黄昏恋”,是自私还是为父母好
“儿女反对我再婚,也是从所谓的理性角度出发的。他们说有统计数据显示,女性老人的预期寿命长,往往到最后都是男性老人要先离开人世,这样一来,我在老年选择再婚,并不是一个理性的选择。”张兰芳到社区哭诉,说儿女们觉得她这是给自己预订了一个“保姆”的工作。
但是在张兰芳看来,这种道理可以讲,但是太冷冰冰了,就像在做交易,老人说他们之所以选择再婚,寻找自己人生中的第二位伴侣,也是很难下的一个决定。除了对于现实养老问题的考虑之外,更多的还是心灵的需要,而心灵的需要,如何能换算得这样么一清二楚。
老年人们的“黄昏恋”究竟面临哪些难题?笔者在新南街道延南社区、新龙社区等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一是观念问题,不少儿女觉得,父母都是已经有孙辈的人了,这个年龄还去谈情说爱,面子上过不去,二是再婚不是简单的两个人组合的问题,而是两个家庭的组合,这就涉及到财产管理、继承、分割等经济问题,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作为子女,应该满腔热情地当好老人的参谋,积极地帮助老人挑选一个合适的伴侣,使老人能过一个幸福快乐的晚年。”但是,当理想遇到现实,问题随之发生。
延南社区主任营艳介绍,在他们社区像这种中年丧偶老年单身的居民有不少,但是真正再婚的少之又少,很多儿女可能并不反对“黄昏恋”,但是真要发生到自己父母身上时,态度又会有改变。
香江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王波表示,他就曾遇到过有老人已经再婚了,但是因为儿女反对,最终又离婚分开的,这对老人来说,内心里是很大的伤害。
相关规定,能否帮助迎来“夕阳红”
今年68岁的王洪举(化名)已经跟吕阿姨一起生活了近两年,但是俩人一直没有领结婚证。“我跟老吕挺合适的,我还是想领结婚证的,不然就这样直接过日子,总觉得对别人也不公平。”知识分子出生的王洪举,尽管理解儿女的顾虑,但还是向往真正的婚姻。
其实,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条对老年人再婚问题已作了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而终止。”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这个是子女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戴高明表示,现实中子女心理上或者习惯上认为,父母的东西将来就都是他们的,这实际上是错误的。父母的东西就是父母的,权利主体就是父母,子女没有权利来要求或者干涉。
除非有一种情况是合理的,就是父母一方去世,就这一方享有的夫妻共有财产来说,子女有权利继承,但也仅此而已。至于再婚的父母一方,他们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针对老年人再婚高发的财产纠纷,戴高明建议老年人结婚时最好能做婚前财产公证,明确老年人再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或者,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合法处分个人遗产。
简单来说,老年人选择晚年再婚时,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财产的归属,比如,各自婚前财产及各自婚后个人名下的财产,在自己去世后,均归各自子女继承,双方均不继承对方财产等。
对于不领结婚证,选择同居生活的,香江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王波表示,这看似稳妥的“不领证”并不能避免纠纷,因为没有领结婚证就属于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时,很容易产生纠纷,而且不受婚姻法保护,一旦发生纠纷缺乏法律上的支撑和保障,老人更容易遭受损失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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