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安排部署“十三五”期间全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全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4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实现“十三五”末三明市以县(市、区)为建设单位完成不少于街道(乡镇)数量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目标,市政府高度重视,林俊德副市长对“十三五”期间全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作出批示,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日前市政府办下发了《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全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8〕4号),对下一阶段开展全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一是明确建设任务和时限要求。“十三五”期间,全市在原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基础上再建设113符合国家标准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每年以县(市、区)为单位,分三年(2018-2020年)完成,每年完成不少于1/3建设任务。
二是明确建设标准和选址要求。方案对建设标准和选址要求具体化,设施配置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求》(db35/t1488-2015)建设,建设标准不低于ⅲ类国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根据各地城乡规划、人口密度、抗震设防水平等统筹考虑,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空旷场地,因地制宜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三是明确职责。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避难场所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的统筹安排、资金保障。规划建设、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政府将建立逐季度考核制度,推进“十三五”期间全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扎实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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