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8〕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5日啊啊啊啊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
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决制止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建设,堵塞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中的漏洞,真正建立起决策科学、运作规范、分工明确、配合密切、监管严密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防止政府资金和国有资产流失,建设诚信政府,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阜政发〔2017〕2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利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安排的建设项目,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所得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国土资源、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政权建设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关键产业发展示范、推广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转贷、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对民营企业、个体业户建设项目的补助投资和ppp模式建设项目不在此管理意见范畴内)。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实施管理;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市政府授权有关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负责编制中长期项目建设规划和近期项目实施计划;负责下达投资计划和监督计划执行;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稽查;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总体验收。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工程决算审查、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和对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全过程审计监督,并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各有关部门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过程管理、竣工验收。住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安监、水利、消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项目中的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八条 建立市政府投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分管发展改革部门的市领导为召集人,发展改革部门具体牵头承办,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共同研究确定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或五年中长期规划和当年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以此做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共同协调推进项目建设,监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条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市政府规划建设重点,编制中长期项目建设和近期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近期建设实施计划主要包括建设背景、编制依据、规划目标、近期任务、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计划、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资金平衡方案等。近期建设实施计划应先经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进行管理。凡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性债务的融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进行管理。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性资金或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融资资金。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库和储备项目库,其中正式项目库包括竣工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尚未能开工但已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已下达补助或贴息项目计划的项目,未达到上述工作进度的列入储备项目库。每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期间,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下一年度需政府安排投资的项目集中报送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所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建设进度计划以及用地、规划、环评、节能评估等工作进展情况。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各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增列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对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要求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负责将其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移出或列为缓建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的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估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建议书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受理。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材料齐全的项目建议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还应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报请市政府或相关市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向上级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土地储备项目除外)。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交通、水利、市政、环保、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和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报市政府或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重大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审批项目建议书,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规划选址或者规划设计条件、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可在施工许可证取得前完成)和节能评估审查(可在施工许可证取得前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受理。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要求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性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的材料齐备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评估论证可行且具备审批条件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政府投资项目(100万元以下),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政府划拨土地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现状照片、平面位置图、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材料齐全后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性质应与《阜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7年修订)相符。
第十八条 土地预审意见。项目建议书或近期建设实施计划经批准后,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要求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转报),并提交预审申请报告,预审申请表,项目建议书(近期建设实施计划)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的文件,项目用地边界拐点cad坐标(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以及经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初步审查后出具的初审意见、地籍证明、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要件。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预审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完成审查工作后,出具预审意见。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和正式用地手续,并按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7〕31号)文件精神,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概算审批文件应即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审查。各相关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初步设计审查、评审、审批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如申报材料齐备,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和概算评审。如需对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结果或概算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复核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复,严禁申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概算调整。经审查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内(不含10%)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优化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将概算控制在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以内。经优化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后,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内(不含10%)的,由初步设计技术审查部门在审查结果中确认。经评估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含10%)、初步设计方案建设规模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规模差异幅度超过10%(含10%)或者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以及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需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由初步设计技术审查部门在审查结果中确认。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 简易维修改建类项目审批。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更新改造类项目,项目总投资在20万元以内(不含20万元)的,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向财政部门申报,列入预算视同审批。总投资在20万元及以上的,按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单纯购置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无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业务用房等项目需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督审查。下列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审核范围。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报送消防机构审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核:1.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食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等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客运站;3.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食堂、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0.25万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医院门诊楼,高等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0.1万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1.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2.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等;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其他应进行消防安全审核的项目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申报受理。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4.消防设计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审批。消防部门在收到的材料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对图纸资料进行审核,拟定审核意见,审核论证可行且具备审批条件的,制作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于技术复杂的消防工程,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通过集体会审进行决定,但最长审批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项目投资预算的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编制工程预算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审定的概算金额进行限额设计,严禁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建设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门主管资金的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审核资金来源,确认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符合阜政发〔2017〕25号文件评审范围,实施主体为市本级的,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项目投资预算的评审结果作为政府采购、招标及签定合同的依据(拦标价)。项目投资预算(拦标价)评审需要提供的内容包括:1.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2.完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含平面布置图及电子版),并有设计单位公章及审图机构的审图章;不需盖审图机构审图章的,需在送审的施工图纸上注明“按此图作为评审和招标的依据”,并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3.新建建筑工程提供地勘报告。4.工程预算书(含电子版),应有符合资质要求的预算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签字盖章,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相应的电子版。5.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的价格及标准、等级;安装工程所需的设备技术参数、规格、型号、价格等;对于工程项目中相关事项有特殊需求的,需提供详细说明。6.国有土地出让涉及工程建设成本预算审核需要提供资料:出让地块规划详规图(附有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层数、结构形式),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批的规划平面图、管线规划图,各种管线移设及垃圾清运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图,以上图纸、文件必须经财政、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签字盖章确认。7.报审资料必须为原件,留存有关复印件时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项目招投标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不得将项目肢解发包或规避招标。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核准招标范围和方式,统一发布招投标公告,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投标过程实施监督管理。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方式可在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核准,而施工、设计及材料采购招标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预算评审后方可开展。项目建设单位须持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文件、招标方式核准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施工图纸审查合格文件、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招标人法人证件、招标代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到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招标备案登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备案登记后向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网上预约开标、评标场地,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在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相关网站上向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中标备案申请,备案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管理。采购预算金额(含采购人单项或批量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但高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平台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会签后,发布采购公告。根据公告,采购单位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表等材料,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组织评审,发布成交公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办理相关业务。禁止采购单位将同类型项目肢解,分项目进行采购。
第三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获得前完成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二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批准后,应依法明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单位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政府投资项目信息表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先审查勘察,后审查设计。建设单位填报施工图审查委托单(外埠设计单位先办理入阜手续),报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同意后报施工图及地质报告、结构计算书、热负荷计算书、节能计算书、节能备案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审查登记表、审批合格的规划平面图至施工图审查中心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初审。其中,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审时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7个工作日;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5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3个工作日。审图机构根据审图情况分别对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即时出具《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和《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对审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出具相应审查意见告知书。建设单位收到告知书后,由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交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复审。在审查合格书颁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城乡建设部门做告知性备案。
第三十四条 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政府划拨土地类,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选址意见书、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文件、批准的地块规划控制图、宗地图。招拍挂获得的土地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文件、批准的地块规划控制图、用地界线图、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平面位置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平面位置图,包括规划“六图一书”,彩色鸟瞰图,彩色单体立面渲染图,建筑设计平面、立面、剖面。上述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政府投资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用地申请、发展改革部门立项计划或批复、规划部门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控制图(带规划部门审批图章)、宗地平面图、土地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或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其它相关文件及会议纪要等要件,并领取《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表》。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市政府批准,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上述所需要件外(不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另需提交土地评估报告、土地主管部门的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交款收据等,采取有偿方式供应土地。
第三十六条 施工许可证申请。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向城乡建设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和满足相关要求: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但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同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和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第三十六条规定材料的证明文件,向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四章 建设工程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开工建设的条件。项目开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已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2.已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3.已完成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审查;4.已依法完成工程施工招标;5.已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城乡建设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城乡建设部门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建设工期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签证变更的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增加造价的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和预算审查、招标文件等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向建设单位报告,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变化时由建设、设计、监理(有隐蔽工程的及时通知预算评审部门现场记录)单位共同确认,并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逾期补签的无效。签证变更的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1.累计增加造价超过10万元,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2.以下情况可以事后报告:(1)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危及公共安全及财物的,确需及时处理的,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技术部门出具的处理方案紧急处理。及时保存详实的录像、照片、相关图纸及数据记录,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向市政府报告;(2)由于不可预见的地质变化引起的基础加深、障碍物处理,建设单位组织相关技术部门做好处理方案,预算评审部门做好隐蔽记录后先行施工,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向市政府报告;(3)事先无法确定的专项方案,如降水、基坑支护、围堰、导流等,建设单位组织相关技术部门出具处理方案,预算评审部门做好隐蔽记录后先行施工,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向市政府报告;(4)由于建设单位原因产生误工费用的,结算时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向市政府报告。除上述四种情况外一律先批准后施工。
  第四十二条 隐蔽工程的勘察和评审。隐蔽工程勘察范围是施工图纸以外,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已被覆盖,且增加工程造价的项目。1.施工单位隐蔽以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根据需要组织设计、监理、地质、施工等相关单位到现场测量提出处理方案及预算。同时通知预算评审部门进行隐蔽工程现场勘察、核实、取证、记录实测数据,各有关人员当场盖章签字确认,作为追加投资审核的依据。2.复杂隐蔽项目需多次协商的由建设单位先行组织监理、设计、地质等与该变更相关单位出具可行处理方案后,通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现场进行隐蔽工程踏勘。
第四十三条 资金申请与拨付。财政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拨付资金,应向财政部门提供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资料;项目建设单位拨款申请及工程完成投资进度等情况说明资料。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合同、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决算审定值、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等情况拨付建设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财政部门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按项目单独核算,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决算审定值等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保证项目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审计。列入投资计划且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和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点项目,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并具备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方式可在项目完工后进行审计,也可以结合工程进度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施工单位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9.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10.建设单位按照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完工;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并附有关文件:1.施工许可证;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3.本章第四十五条2、3、4、8项规定的文件;4.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5.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十七条 消防验收。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竣工工程结算(决算)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由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竣工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并出具正式审核报告,也可以将评审项目全部或部分由评审中心按规范程序委托社会咨询机构协助评审,协助评审的咨询机构出具初步评审结论,由评审中心复核后出具正式审核报告。社会咨询机构选取由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进入助审机构库,每年调整一次,评审中心若选择社会咨询机构助审,由建设单位随机抽取。竣工工程结算(决算)评审需提供:1.经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同意的项目结算(决算)文件;2.工程变更联系单和发展改革部门或市政府的批准文件;3.施工合同、竣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竣工验收报告;5.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规费证(仅限执行08定额时提供)、施工和监理日记;6.竣工决算和图形算量电子版。
第四十九条 项目财务决算审核。基本建设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在项目竣工后项目3个月内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1.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2.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对于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和标准发生的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工程决算审定情况)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4.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5.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6.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7.经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审计项目,审计报告形成后办理财务决算。
第五十条 项目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并将档案移交证明送业主单位纳入申报财政评审或审计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项目不动产登记及移交管养。政府投资且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项目,由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产使用权移至使用单位,权属发生转移的,需办理转移登记。使用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管。接管后立即对项目设施进行管养,避免建管脱节。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有土地收储等项目管理。国有土地收储及电力、燃气、自来水、供热、通信等国有单位原有管线需要迁移的,由产权单位提供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外线施工图和施工方案及项目预算,经国土资源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工程预算,以预算审核结果为依据,与产权单位协商确定补偿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土地收储项目补偿费用在签订补偿协议后计入地块征收成本,需要在土地挂牌出让前确认。项目施工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例外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资金供应、项目验收由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按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此细则限制。如果某一阶段审批、监管、验收等管理权下放到市里或者委托市有关部门行使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其他不属于市级管理的,根据不重复监管原则,从其部门规定。
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而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或时限特急无法履行正常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市政府党组会同意后即可实施。
第五十四条 项目信息公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和建设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责任人员名单,在相关工作完成或者名单确定之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审批文件实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审批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的,批文自动失效。失效后对应的项目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移出。建设周期长的保障房、土地储备等项目除外。
第五十六条 并联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并联审批流程。并联审批可参照《中共阜新市委、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9110”“放管服”集成化改革和努力实现“3550”改革目标的意见》(阜委发〔2017〕62号)中确定的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再造、推进“并联审批”改革等要求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规范评估行为。中介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专业技术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在满足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中自主选择中介服务,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干预。审批部门在审批活动中确需进行评估的,通过竞争选择评估机构,按照“谁委托评估审查,谁支付费用”的原则,在项目建设单位前期费用中列支,由审批部门向评估机构支付服务费用,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包括评估费、咨询费、专家费等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巡察工作内容之一,依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进行巡察。
(一)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预算、施工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审核监管不严、监督不力,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问题的;以罚款代替正常监管的;
(六)工作拖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批不及时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工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和规模的;
(五)未依法组织招标的;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的;
(六)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协议,或故意隐瞒事后补报,造成市财政资金损失的;
(七)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九)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中介机构在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工作中,未履行诚信要求,弄虚作假,欺骗委托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提交的相关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且3年内不得接受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工作。对违规的中介机构纳入诚信管理系统,由行政服务中心给予公开通报,同时对违规的施工单位也同等处理。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投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相关文件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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