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公共场所“自杀秀”应当追责

□庞岚
2018年2月8日晚高峰,33岁的姚某出现在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欲跳轻轨轻生。近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以跳轻轨扬言自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全国尚属首例。(据《法制晚报》)
这几年来,在公共场所跳楼自杀导致秩序混乱,获救后被拘留的案例已经不在少数。更可怕的是,因为跳楼自杀而砸到别人致死的情况,也发生了不止一起。
据报道,因扬言自杀而被追究刑责的姚某,是在晚高峰时段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上“闯祸”。在轨道线上自杀,如果真的跳下去,有可能发生更严重的后果,因为万一列车因碰撞或紧急刹车而导致脱轨,就有可能造成难以预测的危险发生。而且从相关报道来看,当事人姚某的行为也更像是“自杀秀”。据悉,事件中姚某还给家人发送信息,声称自己“要成网红了”……
生命只有一次,无论遇到什么都不该轻言放弃。而在公共场所冒着给别人造成伤害的风险去自杀,甚至本就不想死,而只是上演“自杀秀”的行为,就更不应该。对于这类行为,理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当然,公共场所试图自杀虽然也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是和恶意挑衅、意图伤害他人的行为明显不同,所以处置时也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其一,应该根据情节给出一个相对规范的处置标准:什么情况拘留、什么情况追究刑事责任,都要更清楚一些。其二,在依法依规惩处当事人的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多一些人文关怀,尽量帮助轻生者解决实际困难,并且多多关注其情绪变化,切莫让“追究法律责任”成为最后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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