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多收了近36万元电费?超市经营者起诉物业“不当得利”


2015年9月,德阳市民陶波租用了德阳市区港湾丽景一4000多平方米的铺面经营超市。自从经营开始,陶波发现物业电费代收代缴标准不合理,遂与物业产生纠纷。在协商解决无果后,陶波起诉物业公司不当得利。至2017年9月,陶波称,物业公司两年多收取电费35.99万元。
陶波出具了从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缴纳电费的收据,收据显示,他是按照1.49元/度缴纳的电费。陶波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是,超市方在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除了每月1500元物业费外,物业公司还按照1.49元的价格收取超市电费。而陶波计算的电费平均单价为0.74元/度至0.92/度不等。
陶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公司在代收代缴电费的过程中,多收取电费部分,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陶波介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电价是政府定价,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提高或搭上其他收费都属于价格违法。
面对超市方提出的起诉,被告德阳阳光物业公司方辩称,向超市方收取的电费,是用电综合电费,该费用包括小区设备房照明用电、设施设备运行用电等公摊部分。按照1.49元的单价收取,不存在不当得利。
关于收费标准,物业合同约定了用电损耗、消防维保、设备运行等费用支出应当业主分摊,也确实存在相应支出。按照实际用电量大小进行分摊的方式是普遍做法,供电、物价部门均认可。法院审理过程调查,目前德阳市区大部分物业收取的商业电价在1.5元左右,相关部门亦认可具体分摊之后收取综合电费的这一说法,但无具体标准。
2018年6月18日,德阳市旌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35.99万元构成不当得利,法院驳回陶波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陶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综合用电费用与现行法律相悖,综合用电未查明,与事实不符。目前,该案进入二审阶段。
成都商报记者 王明平
原标题:两年多收了近36万元电费?超市经营者起诉物业“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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