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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因常德芙蓉大酒店停业装修被“过期”
【案情简介】
市民魏女士于2014年6月在常德市城区芙蓉大酒店内的游泳馆花3600元办了张游泳年卡,使用期限为3年。该游泳馆于2016年停业装修,2017年6月重新开业后,魏女士前往该馆准备继续使用年卡游泳时,馆方却告诉她,这张游泳年卡已过期,不能使用。魏女士认为,过期是商家停业所致,责任不在她,于是前往市消委投诉,要求继续延期使用该张游泳卡。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市消委受理调解后,商家同意按照停业时间相应延长魏女士的游泳卡使用期限。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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