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6月1日上线


  6月1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也于同日上线,上线当日共有328家单位在线提交了许可申请,25家企业获得经营许可证。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于6月1日上午8时正式开放,两小时后,已有64家单位完成在线申请,提交材料最快的企业仅用时5分48秒就完成信息填报。当日共有328家单位在线提交许可申请,其中华东地区112家、中南地区63家、华北地区62家、西南地区31家、西北地区23家、东北地区22家、新疆15家。在当天获得经营许可证的25家企业中,注册地全部分布在华北和华东地区,分别有10家和15家。
  尽管按照《办法》,民航地区管理局可自申请人在线成功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但当天在线提交许可申请的企业中就有47%已完成初步审核,其中,已受理124家,未通过初审的31家。据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未通过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法人企业”资质。根据《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法人企业,因此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分公司性质的单位或组织不符合准入条件。二是因部分企业此前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本应以企业名义注册的航空器,注册在个人名下,造成联网校验不能通过,此类问题可通过企业自行修正相关信息加以解决。
  此外,上述负责人提醒广大申请人,《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但由于民航局近期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工作进行调整,已取消相关认证,因此经营许可证资质审查中不再对该条款所列条件进行审核。
  今年4月,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民航局公开发布《办法》,在《民航法》框架下,规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办法》一经发布,引起广泛关注,大家普遍认为,今后更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企业将告别被动“黑飞”状态,最终得以合法合规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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