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房未及时付款 现在涨价应补偿吗?

【案情由来】
2016年5月,秦某与丈夫倪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所签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99.8平方米的房子归倪某所有,倪某按房价的一半付给秦某35万元,由秦某另行购房居住;该笔款应在房屋过户之日后10天内付清,秦某收款后即应搬出。
房屋顺利过户后,因倪某没有那么多钱,秦某就一直没搬出。两年后,倪某凑够了35万元要付给秦某,让她搬出,不料秦某拒绝接受这笔款项。秦某认为,该房屋现已涨到90万元了,必须再补她10万元,方可搬离。
【律师点评】
秦某和倪某在登记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其房产分割条款,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协议。
在房屋过户给倪某后,秦某没有及时搬出,原因是倪某没有按协议及时付款,可见倪某违约在先。倪某两年后才凑够当时约定的补偿款35万元,而如今该房屋已经涨价,可见,倪某的违约行为造成了秦某不能用原定的钱购买原定同等条件房屋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秦某现在以房屋涨价为由要求倪某增补房价,是有法律依据的。现在,秦某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对该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根据房屋增值情况,要求倪某增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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