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累犯来绵盗窃,两人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绵阳新闻网讯 近日,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男子伙同他人进行盗窃一案。
毕业后不找工作 来绵阳盗窃
吴某生于1985年,德阳市旌阳区人,从学校毕业后一直未找工作。2017年9月,吴某受周某邀约一起实施盗窃,并选择在绵阳作案。2017年9月23日,吴某开车搭载周某来到绵阳市高新区后,两人再次商量盗窃,吴某负责开车和接应,周某负责实施盗窃,两人选择在高新区双碑中街某小区实施作案。
周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家里,将屋内客厅沙发上的一部白色苹果牌平板电脑以及卧室床头柜内的两百余元零钱等财物盗走。尔后,吴某驾车协助周某逃离犯罪现场。经鉴定,被盗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358元。
男子心虚恐慌 选择自首
由于第一次作案,吴某心里很不自在,2017年12月7日23时许,吴某选择主动到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自首,并交代了作案过程。2018年1月19日,吴某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元。
吴某投案自首第二天,公安民警在德阳市旌阳区将周某抓获。经审理查明,周某系累犯。1999年11月8日,周某因盗窃被德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于2002年8月1日被德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31日被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11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3月24日被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9000元。
法院判决:自首可从轻或减刑处罚
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当庭基本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扣押在案的开锁工具、塑料盒、工具箱等物品予以没收。(陈瑜 绵阳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王望 实习记者 王敏)
编辑:蒋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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