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沂市政府印发新的《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5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县区(含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下同)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各县区缴纳或获得生态补偿的资金。生态补偿资金实行市、县区分级筹集。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核算数据采用临沂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定期通过《临沂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环保部门官方网站发布。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以8万元(微克/立方米)计;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以百分点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2万元/百分点。
2015年,我市曾出台《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对于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起到良好作用,2016年5月,我市修改《办法》,把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5万元/(微克/立方米)修改为“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10万元/(微克/立方米)。此次新印发的《办法》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又做了调整。
《办法》对各县区实行季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补偿额度。季度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的,可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季度考核空气质量恶化的,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自通报之日起10日内将补偿资金足额划入市级财政。
县区向市级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用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各县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改善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
获得生态补偿资金的县区应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办法》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沂蒙晚报记者 付茜
首届龙江民俗时尚大集“贼好玩”
山海关区举行重点项目集中开工活动
青龙祖山“爱心超市”再添新“货源”
市领导检查我市节日期间公共安全
徐志摩纪念馆 新馆开门迎客了
临沂印发2018年最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省检察院调研组来滕调研
睢县县委书记吴海燕住村调研脱贫攻坚工作
万州累计投入653万元 建成乡村学校少年宫25所
“名医广东行”走进南雄
四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月13-14日许可公示
中外嘉宾开启茶乡之旅
文登区扫黑除恶持续发力高压严打黑恶势力
刘家塘派出所民警成功寻找老人获锦旗
市政府办公室结合贯彻“干部作风大整顿”活动开展“携手共建美丽家园”系列活动
形成保护和尊崇英烈的清朗网络空间
盱眙县狠抓重点求突破 助推发展高质量
精准对接揽人才 校企融合促发展——东莞市第九届校企合作洽谈会成功举办
南谯广章路红琊山桥通过验收
王革冰检查中央环保“回头看”督察组交办群众反映环保问题及入海排污口整治情况 从速从严查办整改突出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