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养老母?信宜法院巧止赡养纷争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家住信宜、本应有个温馨幸福的晚年市的老妇李某,却被部分子女拒绝赡养。李某无奈之下,将子女告上法庭。
10月17日,记者从信宜法院获悉,该起纷争案经法院的公正判决,目前已得到了妥善解决。
91岁的李某系信宜市某镇村民,与其丈夫(已病逝)共生育子女四人,均已成家立业,独立生活。李某与长子黄甲于1976年分家,与次子黄乙、三子黄丙于上世纪80年代分家,四女黄丁远嫁外地。2008年,李某因年老体弱,与三个儿子黄甲、黄乙、黄丙口头订立了赡养协议,由三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给李某。长子黄甲、三子黄丙一直履行至今。但次子黄乙因土地分配问题与母亲产生矛盾后,自2012年起就不再向其支付赡养费了。近几年来,李某因年老体弱,疾病缠身,且次子不尽赡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迫于无奈,老人一纸诉状将四名子女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乙向其支付诉前拖欠的赡养费1.2万元;判令被告黄甲、黄乙、黄丙从2018年起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1000元给原告;判令原告重大疾病治疗费由被告黄甲、黄乙、黄丙等三人均分担。
信宜法院民一庭对该案经审理后,承办法官欧宁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与被告黄甲、黄乙、黄丙,于2008年4月间口头约定由黄甲等三人每人每年分别支付4个月赡养费(每月500元)给原告。但被告黄乙没有依照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黄乙支付拖欠的1.2万元赡养费,于法有理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因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也应由被告黄甲、黄乙、黄丙平均分担。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原告请求被告黄甲、黄乙、黄丙每人每月向其支付1000元赡养费过高,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判令被告黄乙限期内支付拖欠的赡养费1.2万元给原告;判令被告黄甲、黄乙、黄丙于2018年1月起每人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给原告;原告因重大疾病所支出的医疗费,由被告黄甲、黄乙、黄丙按医疗费票据数额平均负担。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
文/广报全媒体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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