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新闻网(通讯员罗静 张颖茜)在生产生活中,我们每天都在消费,作为消费者,当我们遇到不法商家,欺骗消费者,我们该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团小法就为大家讲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实际案例,为大家以案释法,以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醒商家在销售商品,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各环节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安全交易。
案情回顾:肖某、占某于2017年3月31日与黄冈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一份客户订车单,购买奇骏16款新车一辆。提车后两人去车辆管理所上牌,被告知车辆合格证系伪造,无法上牌,并且该车已于2017年1月6日在重庆市登记上牌。2017年8月18日,肖某、占某向团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汽车公司返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占某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黄冈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属经营者,肖某、占某购车的目的是购买一辆符合质量标准的全新车辆,而黄冈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并且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并赔偿肖某、占某购买车辆价款费用的三倍损失。
以案释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冈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应否返还肖某、占某的购车款,并赔偿购车价款的三倍损失。
生产生活中,为保护消费者在消费时免遭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其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消费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购买生活消费品的行为;二、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其中“消费”强调的是生活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黄冈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售的车辆合格证系伪造,且已上过车牌,存在欺诈行为,双方的购车合同应予撤销,黄冈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应返还肖某、占某购车款并赔偿购车价款的三倍费用。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选择下列途径解决:一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注意保留购物凭证、消费凭证,以备记录、查询和作为纠纷处理的证据使用。
( 责任编辑:张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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