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警方开展群租房“百日整治”专项行动 已清查出租房屋3828户 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3人


与出租户签订责任状
社区走访清查
今天(3月21日)下午,全媒体记者从警方获悉,从本月中旬至6月底,镇江警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多月的群租房“百日整治”专项行动。警方介绍,此次专项行动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群租房治安管理,及时发现整改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重点整治对象为我市范围内居住3户(含)以上或居住5人(含)以上的群租房,但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一直以来,群租房存在极大的多种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毫无安全保障的群租房,无论对身在其间的众多租户,还是对周围的老少居民,乃至对周边社区来说,都无疑是一座随时可能爆发的“火山”,出事甚至出大事,只不过是时间问题。而一旦遇到火灾等险情,极易导致群死群伤,后果将不堪设想。为此,这场群租房“百日整治”的“战役”已经在镇江轰轰烈烈地打响了!
行动直击
三次出租房屋集中清查行动“战果累累”
镇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朱游仙介绍,在镇江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下,全市公安机关已经开展了三次出租房屋集中清查行动,共出动警力及人口协管员3974人次,清查出租房屋3828户。行动中,发送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131份,发送出租房违规行为抄告通知书80份,获取各类违法犯罪线索39条,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3人,有效地净化了社会治安环境,进一步挤压违法犯罪空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精明”老板省成本  地下室变15间宿舍和60人就餐的食堂
3月13日,句容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会同句容市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取缔了一个利用地下室改装,用于居住人员开办食堂的企业。辖区某ktv及洗浴会所将一处地下停车场隔间改造,隔出15个房间供员工居住,同时另外一间作为会所员工食堂使用,食堂平时约容纳60人吃饭,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目前居住人员已全面清理撤出,食堂也已停业,并由公安消防部门贴上封条予以查封。
废旧厂房改造200个小房间   60余名农民工安全无保障
3月14日,句容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走访登记群租房时,发现在开发区华阳西路一个大院的2幢废旧厂房内住了60余名工人。经了解,这2幢废旧厂房每幢大小约400平米,开发区某工地负责人将该处危房租下来后,用木板将原本废弃的2幢房子隔间改造成约200个小房间用于工人居住,工人还在里面摆放了煤气瓶、燃气灶等炊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工地项目部负责人进行警告,同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所有工人重新安排住处,不得继续在危房内居住。
具体整治群租房哪些违法行为呢?记者从警方处获悉,这次行动重点整治五种群租房违法情形:群租房属于违法建筑或者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阳台、地下室和车库出租供人员居住的;没有以房屋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擅自将房屋内原有间室分隔后出租的;因卫生、噪音等问题,严重影响邻居生活,群众反映强烈的等。
警方提醒,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管理出租房屋,登记承租人个人信息以及配备消防设施,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等责任义务。房屋出租人如若不履行法定义务,公安机关将根据不同违法情形给予相应的处罚。
镇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党委委员、户政管理大队大队长金兴志介绍,目前全市登记在册的,居住5人(含)以上出租房屋有19520户,警方将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所有群租房逐一摸底,逐房见底,摸清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员变动情况、摸排安全隐患,及时、准确采集登记信息,对符合群租房标准的,逐一签订《群租房治安管理责任书》,逐一进行系统标注。对摸排出的安全隐患,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整改到位。(镇江报业全媒体通讯员 曹伦平  吕文彪 记者 解斐)
知识链接:
群租房有哪些隐患?
1.将原居住房分为若干房间,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给整栋建筑带来较大结构安全隐患。2.“群租房”房客私拉电线,卧室厨房兼容,隔墙材料易燃,消防通道不畅,存在极大的消防隐患。3.“群租房”中租客来源不明,成分复杂、流动性强,容易成为违法犯罪人员的栖身之地,存在严重的治安隐患。4.部分群租房人员缺乏良好的卫生习惯,不注重公德,噪音扰民、高空抛物、乱扔废弃物等情况时有发生,存在严重的环境卫生隐患。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责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镇江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义务:
1.房屋出租人要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经常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房屋出租人与出租房屋分离的,要指定或聘用专门管理员,做好日常管理工作。2.房屋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益义务。房屋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身份、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承租人员是流动人口的,自房屋出租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机构,并告知承租人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解除或终止租赁关系,自收回房屋之日起7日内,应当报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备案。3.出租房屋应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灭火逃生器材以及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疏散照明设施;严禁在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得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4.房屋出租人要增强治安防范意识,了解掌握承租人员的异常活动和表现,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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