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10月17日,相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底,王某某的朋友顾某某向相城区a公司贷款700万元,作为担保人的王某某签下了担保合同。不巧,顾某某资金链断裂,还不上欠款,a公司将顾某某连同担保人王某某一同起诉至法院。2016年底,相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判决王某某对700万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不是我用的钱为什么要我来还,而且其中一份担保合同是他们让我签的空白合同。”王某某坚持认为欠款不该由自己承担,在法院判决后,他没有提出上诉,也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
2017年1月,王某某的公司遇到拆迁,所在街道约定补偿王某某公司人民币2200余万元。两个月后,该笔款项全部汇到了王某某名下,但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有未结执行案件的情况下,将该笔财产用于还款及转移至其老婆和儿子名下。
承办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王某某的公司从未实际经营过,拆迁款名义上补偿给他公司,但实际上转为了王某某的个人财产。所以此时的王某某足够有能力还款给a公司。法院多次传唤王某某,王某某均未到庭,并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2018年7月4日,相城区法院将该案移交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该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7月16日,民警在其住所的地下车库将王某某抓获。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王某某家属代其向相城区a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取得了a公司的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明知法院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且法院已立案执行,作为执行义务人,在得到拆迁补偿款有能力执行判决的情况下,将拆迁补偿款转移至家人名下,并拒不按照法院要求执行判决,最终导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查明其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其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是依法将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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