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且经法院公告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判偿还原告借款并负担公告费。
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在原告家中,被告以偿还买房所欠外债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4万元,原告表示同意,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之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于2016年6月向汉台区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因被告去向不明、寻无音讯,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逾期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两人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负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分文,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之请求,由于借款时原、被告对借款利息未做约定,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并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还款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对原告逾期利息之请求,依法亦不能予以支持。另外,因被告赵某去向不明、寻无音讯,导致原告起诉后只能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因而由此产生的公告费亦应由被告负担。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寄语:出借有风险,借贷需谨慎。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借贷时要多加注意,考虑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诚信和还款能力等,注意风险防控,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对于大额借款要让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抵押,完善相关抵押手续,最大限度地降低自身的风险。人无信则不立,借款人应当本着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及时还款。
(马小妮 姜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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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有风险 出借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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