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淳艺
近日,公安部就《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拟于近期颁布实施。征求意见稿指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窃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即使尚不构成犯罪,没有违法所得,也将被处以最高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去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如今,公安部制定《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重申“零容忍”原则,旨在严厉打击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维护网络安全秩序,保障网络用户合法权益。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予以明确。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不法分子精心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控制在定罪量刑标准之下,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对这些挑衅法律的行为缺乏有力打击,势必影响法律的威严,也助长了别有用心者的侥幸心理。
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后盾法”,是保障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刑法之前,理应还有其他部门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网络安全法》的出现,补上了最后一块拼图。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从而形成全方位、分层次、递进式的法律监管体系。
从法理上讲,侵犯个人信息应该类似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不管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是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都应受到法律制裁。哪怕只窃取了一条个人信息,也要为此付出代价。侵犯个人信息“零容忍”彰显了法律理性,只有形成“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高压态势,为保护公民隐私架起法律的“高压线”,才能倒逼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敬畏个人信息安全,依法落实安全责任义务。
有个细节值得注意,此前《网络安全法》规定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上限,是不是还应再设立一个下限,防止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甚至沦为“罚酒三杯”。今年1月17日,山西省法制办公布《山西省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明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公安部就《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不妨借鉴山西做法,划定处罚下限,更好地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管工作,有力打击侵犯个人信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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