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确保低保工作阳光操作我市建立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制度,完善低保监管机制,10月8日,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建立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的通知》,对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社区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现象发生,确保低保工作阳光操作。
    《通知》明确了备案人员、备案范围、备案原则、备案内容、备案程序、监督管理6项内容。备案人员包括县(市)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和村(居)“两委”、社区工作人员。备案范围包括低保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享受低保情况、低保相关工作人员承诺及动态管理情况等。
    《通知》明确了备案遵循主动申报、“零报告”、重点核查、属地管理的原则。主动申报指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对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主动登记备查,“零报告”指低保相关工作人员无论是否有近亲属享受低保均需填报登记,重点核查指将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作为动态管理的复核重点,属地管理指备案工作由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另外,《通知》中对备案程序也进行了明确,包括主动申报、逐级上报、重点复核、归档管理4个环节。其中,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享受低保的情况要进行单独登记,建立管理台账,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入户核查,经复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低保范围。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环节,涉及本人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违规办低保将严肃处理。《通知》明确了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在申报前要向近亲属核实准确享受低保情况,如实提供信息。对不如实申报的低保相关工作人员,经查证属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级民政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限期补报备案,并实行重点核查。存在利用职权为近亲属违规办理低保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县(市)区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根据规定,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工作一年一次,无论是否有变化,每年年底前均需重新填报,重新汇总上报。
    □记者  李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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