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公积金缴存手续。
(一)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二)自由职业者是指具有国家承认的执业资格证书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独立从事与所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相关的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第三条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要为本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设立专户,并在专户下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条 各归集受托银行要及时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代收代扣。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社会保险证明;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市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社会保险证明;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市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受理相关材料后,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管理专户中设立个人账户。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开户缴存后又与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由单位代扣代缴。如居住地或工作场所发生变动,需重新开立账户的,应在新账户开立后及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个人在异地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再进入我市工作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办理异地转移手续。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个人住房储金,归个人所有。
第三章 缴存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但最低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聊城市所辖县(市、区)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例如: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执行的最低缴存基数为1470元,最高缴存基数为13805.7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于每月20日前将足额住房公积金存入协议约定的银行卡中,由市中心或管理部委托银行代收代扣。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因代扣账户金额不足等原因造成连续3个月无法扣款的,将自动封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受托银行自动停止代收代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如申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向市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并一次性补足所有欠缴公积金。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缴存至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购买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等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况时,按照《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缴存者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凭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提取证明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同时给予销户。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在有效期内;
(二)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无偿方式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不按时足额还款的。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还贷期间内,必须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个人缴存者在贷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中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市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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