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王女士与李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导致家庭矛盾比较突出,最终于2017年协议离婚。几个月后,王女士却接到前夫朋友邵某催讨借款的电话,原来李先生于2015年向邵某借款9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只有李先生的签名,但由于李先生一直未能还款,邵某便向王女士提出还债要求。王女士认为自己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也对李先生的借款行为不知情,自己无须与李先生共同偿还该笔借款。那么,王女士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根据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形成需符合“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的,例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所体现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本案中,王女士并未在借条中签字,事后也未追认,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因此,在夫妻未约定财产分别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债权人则需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借款90万元已超出婚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邵某需证明李先生将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律师在此提醒:离婚“被负债”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应当从债务是否真实、是否属于非法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去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出借人为了避免将来所出借款项是否属于借款人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应当让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或者让另一方出具共同还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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